人之初,性本善吗?
大多数的孩子,依旧能保持善良的本性,
可有些孩子,却已变成披着“孩子”外衣的魔鬼。
01
案件详情
3月10日下午河北邯郸某中学,
发生了一起杀人、埋尸、骗警的恶性案件。
三名初一的男学生,
将同班男同学小光(化名)。
带到荒废的一个蔬菜大棚内,
将小光控制并抢走手机。
一人看守、一人望风,
一人回家拿铁锹。
而后三人用铁锹多次击打小光头部,
将小光残忍杀害,
面部完全损毁。
之后三人在大棚里挖了一个坑,
将小光的尸体掩埋。
并将小光手机中的191元,
转账到某一人微信中。
杀害小光后,
这三人若无其事地去上学,
若无其事地打游戏,
就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
当天晚上,
由于小光迟迟未回家,
打手机无人接听,
又四处找不到人,
小光父母于是报了警。
警方通过调查取证,
发现小光跟这三名同学在一起过。
于是警察找到这三人询问,
三人面对警察神情自若,
甚至其中一名在警察来到时还打着游戏。
说他们是跟小光在一起玩过,
但小光后来被一个不认识的小矮个带走了,
他们就跟小光分开了。
警察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
侦察方向转变到寻找小矮个男孩。
在小光父母补办了小光的电话卡后,
通过查询微信记录,
发现小光微信给他们转过钱。
此外,警方调取多个监控发现,
小光一直跟他们三人在一起,
并未发现小光被小矮个谁带走的任何线索。
于是再次询问了他们三人,
在两个证据面前,
他们其中的两人扛不住压力,
才交代了杀人埋尸的事实。
02
这样的过程像不像是警匪片中的剧情?
有预谋:
以约小光出来玩的借口来实施犯罪;
有计划:
找了一个荒废的蔬菜大棚;
有分工:
看守、放哨、拿作案工具;
有应对:
回校上课、玩游戏、面对警察时不慌不乱;
有串供:
统一口径,和小光在一起过但后来分开了;
有诱导:
通过小矮个成功诱导警察的侦察方向;
这是不是电视剧中的高智商犯罪情景,
如今被几名13岁左右的初一学生,
活生生的演绎到了真实的世界。
03
他们凶狠、恶毒,
计划周详、心思缜密,
临危不乱,演技超绝。
即使是换做成年人,
在杀人后也未必能有他们这般定力,
至少我是肯定做不到的。
是什么给了他们如此勇气和魄力?
04
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他们当然知道自己的年龄,
也一定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
他们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成自己的挡箭牌,
自认为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
不过他们可能要失望了,
这一次他们应当是躲不过刑事责任的。
因为刑法自2021年3月1起,
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做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三个小魔鬼上初一,
年龄上是超过12岁的,
并且是故意杀人,
手段极其残忍且情节恶劣,
他们应该是逃不掉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最重判罚是死刑,
但我觉得对这三名小魔鬼来说,
大概率是不会直接判死刑,
最多只能判无期。
05
二是他们那不负责任的父母。
人之初性本善,
我认为只适用于大多数正常家庭的孩子,
而个别孩子可能生下来就带有魔鬼基因,
再加上他们那不负责任,
骄纵放任的父母一再的庇佑,
让他们的魔鬼基因得以激发和觉醒。
很多人认为他们犯下的罪行,
其父母也应当受到牵连和惩罚,
我同意这样的看法。
养不教父之过,
父母的不作为和放纵,
培养出了魔鬼一般的小孩。
他们的父母是不是也认为,
孩子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着”,
做点坏事不会受到惩罚?
他们是不是会觉得孩子小、不懂事,
等孩子长大以后自然就懂事了,
就会变成好人了?
可笑之极。
也正是这样的父母,
才会“培养出”如此可怕的孩子。
如若法律有牵连之责,
未成年人犯罪,
父母代为受刑,或关联受刑,
能否逼迫他们尽到管教的义务和责任呢?
06
这三个魔鬼小孩,
在这个年纪就能做出如此缜密的犯罪行为,
如若不让他们承担最为严厉的惩罚,
恐怕只会更加助长他们内心的邪恶。
很多人认为他们不配有将来,
要么在监狱度过终生,
要么就剥夺了他们的生命,
这是他们应有的归宿。
假设他们被判了无期,
无期有减刑的可能,
考虑到他们的年龄,
最多十几、二十多年后他们就能够出来。
他们出来就一定能改邪归正吗?
这样的魔鬼有资格生活在阳光之下吗?
07
记得水浒传中有“刺配流放”这种刑罚,
我觉得对于一些恶性犯罪者,
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终身惩罚形式。
在脸上的明显位置,
刺上所犯之罪刑、伴随终身,
让所见之人都知道他们曾经的所作所为,
对他们保持足够的警惕。
考虑到如今纹身可洗,
那就设定一个定期到警方报备,
检查刺配是否存在的程序。
有人会觉得这样封建的刑罚,
有违人权,有违文明,
这样的做法会消除他们重新做人的可能性,
他们从监狱出来后,
将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最终不得不再次走向犯罪。
08
这样的想法逻辑颠倒了。
当一个人做出极端恶劣的行为,
造成他人死亡、家庭破碎的情况下,
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
如何有效的避免这类情况再次出现,
而不是去考虑惩罚措施是否影响坏人的前途。
比如:
枪毙杀人犯不是为了夺取杀人犯的生命,
而是因为他先夺取了其他人的生命,
才导致法律要剥夺他的生命、以儆效尤。
杀人犯的生命可贵,
难道被害者的生命就不可贵吗?
法律,是保护好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是对坏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戒,
以降低和杜绝同类违法行为的出现。
法律不是让好人承担损失,
而是让坏人为作恶付出代价。
09
结语
昨天的文章也涉及到了法律。
有些体会和感受:
随着时代、科技、思想的不断进步,
很多犯罪行为也在不断的进步。
昨天关于人贩子的文章提到,
以前人贩子只是偷小孩,
如今抢、骗、作局、演戏,
手段越来越高明;
而今天说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埋尸,
与前些年的几起类似事件相比,
年龄更小,行为更成熟,心思更缜密,
甚至有了反侦察的意识。
如若这些都得不到强有力的制裁和惩罚,
真不知以后会变成什么样子。
10
题外话
跟儿子也讲了这个三个小魔鬼的事情,
也跟孩子分析了原因和他们有可能会受到的惩罚。
我相信自己的孩子不会做坏事,
但我不知道他身边的同学,
以及将来的同学、朋友之中,
会不会隐藏着这样可怕的魔鬼。
我想让他早些知道这个世界上邪恶的那一面,
让他知道如何保护好自己。
他今年9岁,
我也不知道跟他说这些,
对他的影响是好还是不好。
原文首发于公众号“夏天的避雷针”,欢迎感兴趣的朋友搜索、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