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还真不是说转就能转的,得看具体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下,招标人应首先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后再重新招标,但如果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招标,改用其他采购方式。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重新招标,直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所有的采购方式在标标达这样的招标信息服务平台都可以做筛选。
具体操作上,如果要从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得先重新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供应商也得重新编制、递交响应文件。而且,转为竞争性谈判需要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确保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此外,转为竞争性谈判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供应商也应当重新编制、递交响应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和实践,例如“扬州模式”、“江西模式”、“新疆模式”、“江苏模式”和“上海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处理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有所差异,但都强调了合法合规的重要性。
所以,招标失败后能不能直接转成竞争性谈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是否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决定的事,得按规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