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确保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监督。
2012年吉林省九台市卡某镇出现了用公款5100万元买黑彩的大案,其中有574万元是从镇某财政分局以农民土地补偿款的名义,拨入镇经管站账户上的,也是以合理名义支出的。
通过从相关法院复印的卷宗证据25张,具体如下:拨款凭证6张;付款凭证5张;现金支票5张;100万元银行进账单1张;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张(范xx,张xx,韩xx);某农商银行把现金存入肖xx银行卡凭证4张;银行对账单1张。
具体归纳为:由镇财政分局拨入镇经管站账户上的资金分别是:2012年5月29日拨134万元,6月21日拨150万元,6月26日拨40万元,6月28日拨60万元,7月2号拨90万元,7月24日拨100万元,拨款6笔合计574万元。款项支出分别是:6月21日付卡某镇龙泉村张xx220万零8250元,付卡某镇三盛村范xx194万零2200元,6月26日转回镇财政分局100万元,7月11日交回镇财政分局现金20万元,7月24日付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韩xx现金53万元,付款五笔合计约588万元。
卷宗资金流水凭证(部分附图)
从卷宗证据和判决结果来看存在如下疑点和矛盾之处。
第一,从镇财政分局拨入镇经管站账户上的资金是574万元,合理支出是588万元。从凭证上看合理支出大于收入,1分钱报失都没有,为何认定该拨款人员玩忽职守?
第二,从资金流水凭证上看.6月26日从镇经管站转回财政分局100万元,交回现金20万元。这两笔付款合计是120万元,属于回到了镇财政分局,应该从574万元当中减去,剩余454万元,为何被认定为574万元而不子扣除?
第三,将5笔付款与卷宗银行对账单核对根本找不到付张xx的220万零8250元;也找不到付范xx的194万零2200元,两笔付款合计约415万元,银行对账单上没有,那该笔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就存在疑点。
第四,这宗肖xx开出的现金支票是766万元减去交回镇财政分局20万元,付韩xx53万元,还有693万元不知去向,这693万元跑到哪里去了呢?还有拨款是574万元,支出是766万元,镇经管站账户上是否有余额?
第五,加盖法人名章,只是把镇财政资金从分局账户拨到了镇经管站的账户上,款是以合理名义从经管站账户出去的,经管站是公家的公立账户,款到经管站账户以后,这笔业务宣告结束,至于后续经管站工作人员怎样使用这笔资金应该是由经管站相关领导监管监督,与拨款人员有何关系?
第六,该案被认定有580万元用于买黑彩,款是从经管站账户出去的。有173万元是合理支出,被认定用来买黑彩了,有415万元是去向存疑的资金,整个卷宗并未提供相关资金购买黑彩的证据,合理支出数大于拨入数,连一分钱的损失都没有,为何会做出拨款人员玩忽职守的判决和裁定?
维权之路步履维艰,该案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就一直在申诉,在三级法院和检察院来回奔波无数次,收集的证据提交的资料加起来有几大箱!几乎跑遍了能跑的部门,找了所有能找的行政机关。可多年来不断的申诉全部都被驳回,满腹的委屈无处诉说。
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官,应为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实实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依法公正办案。
但现在有些法官并不维护法律的权威,不遵循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原则,这导致了大量冤案的产生,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践踏,人民对法律与司法的信仰受到极大损害。
当事人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勇于纠错、敢于担责,排除阻力和干扰,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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