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吉利汽车官方微博就长安汽车告其“银河之光”车型涉嫌侵犯长安汽车发布的UNI-V、深蓝等车型知识产权一事做出回应,声明指出“律师函所述内容完全失实,吉利银河之光为吉利原创设计,完全不存在抄袭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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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国家和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渐重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前有“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二百余家肉夹馍小店/公司诉至法院,舆论曝光后又因商标属类不同而匆忙甩锅称“律师全权代理”;后有奥迪“小满”广告被指文案抄袭,证据确凿,官方火速下架视频致歉。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商标权,裁定侵权与否的关键都是基于既定事实之上的取证判断。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第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呢?
第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第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第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观察,整体判断。
法有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本次事件最终结果如何,公众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高的关注度和重视度都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未来发展的理想蓝图奠定了基础,风清气正井然有序的行业风范也许指日可待。
偶尔遇见你
现在跟多中网都是无边框格栅,长安怎么不去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