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近日出现老虎进村咬伤村民事件,在我国,老虎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意味着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圈养的老虎,都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那么遭受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袭击时,跑又跑不掉,打又不敢打的情况下,法律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采取自卫行为是否违法呢?只要是在保护自己或者其他人安全的必要限度内,打伤甚至打死野生动物都不违法。这里的“不违法”是指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21条,为了保护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于经历正在发生的危险,而迫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民法典》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此外,2023年5月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19条也对上述两部法做出呼应,遭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袭击的,在合理限度内采取自卫或者紧急避险措施打死野生动物的,都可以予以免责。
其次,即便法律上是给你自卫的权利了,但是也要注意限度问题。如果事发时本来可以通过打伤或者圈禁等方法控制住野生动物,你非要打死的,故意泄愤,这就可能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是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的。虽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中提到,在认定紧急避险时要根据行为人紧急避险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来把握紧急避险的限度。因此,对于制止那些高度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时,可以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毕竟人类在面对高度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时可能转瞬失去性命。
最后,被野生动物咬伤有那些维权途径呢?这个要看动物是否有饲养人饲养,如果野生动物是由个人没有得到经许可,私自饲养而偷跑出来导致伤人的,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伤者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护理费用、误工工资、残疾生活补助等。如果是经许可饲养的野生动物伤人,饲养人同样要担责,但如果饲养人能证明是伤者主动攻击、挑逗野生动物,从而导致动物伤人的,饲养人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当然,如果野生动物是动物园饲养的,因看管不善偷跑出来伤人的,动物园原则上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已采取足够防范措施。最后一种情况,如果野生动物是真的“野生”,根据《动物保护法》19条,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本案中,伤者就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