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位老板娘看自己的租户生意红火,提出把房租从十二万提高到十六万,租户受不了,就搬到租金少一半的隔壁做生意。谁知,老板娘得知这件事后,勃然大怒,直接把租户新买的店面给拆了,还威胁说,他凭什么能租到便宜的店铺。
段先生在长沙一条车水马龙的商业街上开了一间眼镜铺,由于他的配镜技艺高超,对顾客态度诚恳,而且物美价廉,所以近两年来,他的生意一直很好。这家店铺占地46平米,一年就要付十二万元的房租,但段先生并不在意,因为一心只想把事业做好。不料一天晚上,房东林小姐忽然跑到了段先生的眼镜铺,并告诉了他。目前的商品价格非常昂贵,店面需要增加房租,今后一年的房租就要增加十六万元。
一夜之间,就涨了4万的房租,让段先生无法接受,他的眼镜店本来就赚不了几个钱,林小姐的做法,实在是太过分了!可林小姐觉得,这是一个非常赚钱,非常赚钱的产业,段先生的店铺做得这么好,为什么不赚钱?
段先生向林小姐说明,这只是一家“薄利多销”的小店铺,压根就没有什么大赚特赚的说法,还把自己的账簿给她看,上面记录了所有的镜片的进货价格与零售价格,虽然生意不错,但因为诚实守信,所以赚得并不多。
林小姐对这些东西没什么兴趣,她相信眼见为实,而且她也是"一言九鼎",没有任何商量的机会,段先生要是不愿意,可以直接搬走。段先生见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也就没有继续租赁下去的意思,正好,旁边一家餐厅因为赔钱要搬家了,腾出了一个72平米的店面,一年只需要八万块钱,很便宜。
段先生二话不说,就把旁边的店面给买了下来,并且和新房子签了五年的合约,简单的布置了一下,然后就把自己的店面给搬走了。结果,生意居然比以前更火,甚至,他还特意找了两个伙计来帮忙。
相反,林小姐那边,由于段先生退了租,原本空出来的店面也没人愿意出租,一年高达16万的房租,已经把不少人给吓跑了。每次林小姐看见段先生的眼镜店开得那么好,都会嫉妒,甚至愤怒的说:“他一个卖眼镜的,凭什么能租到这么便宜的店铺?“
当天夜里,林小姐在镜片商店前转悠,段先生看到她时,冲她微笑致意。然而,林小姐以为段先生是在嘲笑她,所以才会如此愤怒,对着段先生破口大骂。
说完,林小姐便抓起一把棍子,走到了一家眼镜店前,将柜台上的玻璃柜和各种工具全部砸碎,镜片、镜框等值钱的东西散落了一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段先生见势不妙,只得拨打了警方的电话,随后警方到达了案发地点,将林小姐带回了派出所。
从十二万到十六万的租金,未经商量,林小姐的行为是很不妥当的。再加上被人打翻了一家眼镜店,这件事实在是太让人气愤了。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界定林小姐的所作所为,以及她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一、林小姐在该处使用言语侮辱他人的言语,属非法。段先生只是客气地向林小姐微微一笑,没想到被人家误会了,因此惹得林小姐出言不逊。
林小姐对于段先生把眼镜店搬到隔壁一直心存不满,但她的愤懑并非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而且已经发展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但是,这只是一个商业的地方,无论发生什么冲突,林小姐都不能当着这么多人的面出言不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当众羞辱别人的,处五年以上拘留,并处罚金五百元以上;严重的,在5至10天内被拘留,可以处以500元的罚款。二、林小姐因故意破坏他人财产而致他人财产受损,应成立破坏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犯罪。
因为材料的关系,所以价钱差别很大,有塑料的,有金属的,有碳钢的,一般都在一两百元左右,好一点的则要五百多元,带金属记忆的更是高达一千多元。林小姐的这种破坏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犯罪。我国《刑法》第275条:“蓄意破坏公共财产、私人财产、数量巨大或性质恶劣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罪行者,可判处3至7年徒刑。
现在段老板的店铺里,有很多玻璃和设备都被损坏了,而且已经没有办法修复了,根据他的估计,他的损失超过了三万两千元,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损坏了五千元或者更高的公共财产,就可以被判刑了。
警方通过侦查,认为林小姐有犯罪意图,并将她转送到公安部门作下一步的工作。同时,对于故意破坏别人财产的行为,也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因违法犯罪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者,除依法处以刑罚以外,还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补偿。林小姐的忏悔态度很差,没有向段小姐赔礼道歉,并取得了他的原谅,她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上的监禁。
段先生的性格很好,有句话说的好,生意做不成,朋友做不到!但是对于林小姐的这一举动,他却非常的不满,并说会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一些房东还觉得那些租房子的人都是从他们这里赚来的钱,却不知道,长期和那些租房子的人在一起,也会赚到很多钱。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