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等7项。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2024年12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我们整理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及适用方面的相关问题,供您参考:
1、一键带入过程过程中提示待修改或已失效如何处理?
如果您在一键带入过程中,跳出红字提示当前存在信息异常情况,显示专项附加扣除“待修改”或者“已失效”请先按提示进行相关处理之后再点击“一键确认”按钮。
2、填报专项扣除时的易错情形有哪些?
(1)错误情形一: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父母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则另一方不可填报该子女扣除;若选择均摊,双方都只能选择50%扣除标准。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2)易错情形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错误填报配偶的父母、其他亲属长辈,以及尚有子女在世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3)易错情形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同一被赡养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超过3000元
同一被赡养人的扣除金额合计不应超过3000元/月,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时,每个赡养人不应超过 1500 元/月。
(4)错误情形四: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但双方均填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承租人)扣除;如果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才可以分别由承租人扣除。
(5)错误情形五:夫妻一方采集了住房租金,一方采集了住房贷款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错误如何发现?
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哪些情形下,只可选择由夫妻一方100%扣除?
(1)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住房贷款(婚后购买住房)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住房租金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既可选择由夫妻分别按照50%扣除,也可由夫妻选择一方100%扣除的情形有哪些?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例如:对子女A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B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收到短信提醒,扣缴个税申报出现“纳税人联系方式异常”,请问该如何处理?
核实员工联系方式是否正确或采集的手机号码不符合手机号码规范规则,或相同扣缴单位下存在多个人采集相同的手机号码。
纳税人联系方式异常修改方式: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点击左侧菜单栏-【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修改员工手机号码后点击报送。
7、收到短信提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存在收入不中断,但费用中断的情况(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政策)”,请问该如何处理?
(1)核实纳税人是否更换过电脑或卸载重装过扣缴客户端但未使用备份文件恢复还原;
(2)核实员工是否前面属期符合减除费用一次性扣除6万但后面属期按照5000/月扣除;
(3)核实纳税人是否选择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扣除;
(4)对于已经享受了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的纳税人,若后续月份想要更改为不再享受,可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通过【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在确认享受政策名单中将纳税人的“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标签置为“否”。修改标签后可从1月所属期开始逐月更正申报。
(5)若符合按照减除费用6万扣除的纳税人,可以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在该界面“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当前是否设置为“是”,若为“否”需调整为“是”,确认完毕后保存。通过左侧菜单【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录入符合6万元扣除的员工名单,查看属期1月累计减除费用为6万元的人员是从哪个属期开始不再按照6万元扣除,从按照6万元扣除断开的属期逐月进行更正申报。
8、收到短信提醒,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存在已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申报时未填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该如何处理?
首先,自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查看是否存在已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申报时未填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全部人员】,可以下载到有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指定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其次,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预填扣除信息】,自动获取填充报送成功人员的可扣除额度,也可手动录入,但填写的金额不可超过预填功能计算的金额上限。工资数据填写无误后进行税款计算,计算无误后再发送申报。
9、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因此,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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