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刘某(女)是某快递云南分公司的一名员工,2020年11月7日22时许,刘某在快递公司某堆区分拣包裹时,趁无人之机,将装有一块女士白色金属腕表的包裹盗走,之后她将手表藏匿于宿舍化妆盒内,并将空快递盒子重新封装好放回分拣区。
2020年11月10日,刘某被民警抓获,被盗的手表也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3287元,现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11月18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
2021年2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官渡区法院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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