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热点问题“十问十答”(附注册资本制度变迁一览表)

飞兰道 2024-05-31 06:04:30

来源:何顺秋 何律法税

新《公司法》颁布后,大家对公司注册资本这个问题的关注度很高,也有很多问题想问,下面,我们就挑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来进行一下分析和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用来干什么的?

答: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生效,它代表的是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财务承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的作用,一是开展业务的保障,公司租赁场地、购买设备、招聘人员、生产投入等各种成本费用都需要注册资本来保障;二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无论是开展民事活动,还是接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都需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来保障,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承担各类责任的经济基础;三是公司实力的体现,注册资本代表着股东对公司的财务承诺,因此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经济实力的大小。

问题二:什么是认缴,什么是实缴,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额是认缴还是实缴?

答:认缴是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额,而实缴则是股东实际缴纳了出资额。简单来说,认缴是一种承诺,而实缴则是履行了这个承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额是公司登记设立时股东的认缴出资总额,股东可能完成了实缴,也可能并没有进行实缴,从营业执照上无法得出结果。

问题三:股东实缴出资是否需要验资,如果不验资怎么证明实缴到位?

答:从当前的政策看,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无需进行验资。股东实缴出资,公司至少应该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以避免无法确认是否实缴的风险:一是公司在收到股东实缴出资时,要规范账务处理,并依法缴纳印花税;二是公司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问题四:五年实缴期限从何时起算,是否需要一次性实缴到位?

答: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即新《公司法》生效实施之后设立的公司,五年实缴期限就应当从公司设立之日起起算。而对于在此之前设立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预计会有三年的过渡期,五年实缴的起算日期大概率会从2027年6月30日起。

问题五:如果到期没有实缴,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实缴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应当进行催缴,经催缴股东仍不缴纳,公司就可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股东将丧失相应的股权。除此之外,如果股东未按期实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实缴出资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问题六:实缴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

答:实缴注册资本需要纳税。实缴注册资本根据出资形式不同,可以分两大类情况:一类是用货币出资。如果用货币出资,公司在收到股东的实缴出资时,只需要缴纳印花税即可,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另一类就是非货币资产出资,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的资产,也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无形的资产。用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视同“销售+货币出资”,根据不同情况就可能会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不同税种,对于该问题,笔者将会再写专题文章进行展开论述。

问题七:股东转给公司的资金大于注册资本,如何处理?

答:股东转给公司的资金小于认缴出资额,那就是没有完全完成实缴,如果股东转给公司的资金超过了认缴出资额,超出的部分则可以用两种方式处理:一是股东借款,即股东借给公司的钱,既可以约定限期还本、定期付息,也可以不固定还款期限、无息使用,但都必须形成书面的借款协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除此之外的借款协议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资本公积,即股东自愿多给公司、不进行注册资本登记的出资。如果考虑尽快收回资金,或是考虑收取利息,可以考虑作为股东借款;如果为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或是没有在公司存续期间收回的计划,可以考虑作为资本公积。

问题八: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完成,可以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吗?

答:股东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依然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注销公司,现存的大量公司均未完成实缴,但股权转让、公司注销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在新《公司法》下,有两点需要注意:一个是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股东转让未到实缴期限的股权,如果受让人今后到期也不实缴或实缴不足的,出让股权的股东依然要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再一个是简易注销问题,公司未完成实缴也可简易注销,但前提是公司没有债务,或者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

问题九:注册资本实缴后,是否还可以取回,如何取回?

答: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因此,股东一旦完成实缴,再从公司取回资金,必须慎之又慎。如果是在公司存续期间想要从公司转出资金,必须有支付费用、进行投资、对外借款、发放薪酬等基础法律关系支撑;要么就是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通过取回剩余财产的方式取回出资。

问题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是否也会被要求限期5年实缴?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与公司有很大不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尽快完成实缴,以保障公司能够独立、有效地对债权人和其他主体承担责任;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否完成实缴,都不能避免无限责任的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不会类比《公司法》出台相关规定。即使真要限制实缴期限,也会留出足够的过渡期,无需过于担忧。

为了让读者对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迁有所了解,我们对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的注册资本制度变化做了一个大致梳理。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迁一览表

法律版本

注册资本制度

法条内容

《公司法(1993)》

实缴设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2005)》

限期限比例实缴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2013)》

认缴制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2023)》

限期实缴+实缴成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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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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