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餐厅门口低头看手机摔倒,要求赔偿6万元?法院判了

友声好食光 2025-03-28 22:06:54

上海一中院 2025-03-27 发布

【核心提示】消费者李女士在餐厅门口因专注手机导致摔伤,向经营方索赔6万余元。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本案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对规范消费者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事件经过:

近期某日中午,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商业综合体餐厅用餐结束后,边操作手机边行至店外台阶区域。监控视频显示,其左脚误踩台阶左侧斜坡后失衡滑倒,右臂撑地滑至路面。现场气象资料证实事发时无雨雪积水,台阶无明显安全隐患。李女士自行起身离开后,十天后就医确诊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争议焦点:

李女士主张餐厅及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修复磨损台阶。被诉方辩称台阶设计符合规范,磨损属正常使用痕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

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持续低头使用手机,直接导致注意义务缺失

经现场勘查,台阶坡度、防滑系数均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标准

二审补充认定: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预见为限,无法预判消费者行走时持续使用手机的危险行为

监控显示李女士摔倒后仍保持使用手机状态,证明其风险认知能力持续弱化

医学鉴定报告显示,伤情特征符合瞬间失衡撞击所致,与延迟就医无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官释法:

本案审判长刘佳指出:

■ 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经营者需尽合理提示、隐患消除义务,非绝对安全担保

■ 风险自担原则:消费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应自行担责

■ 公共设施管理标准:允许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常使用损耗

■ 行为警示:行走使用手机使反应时间延长0.4-1.2秒,事故概率提升6.8倍(据市交研所数据)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王教授认为,本案确立三项裁判规则:

混合过错情形下,受害人重大过失可完全阻却经营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审查应采用"理性管理人"标准

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需具备时空紧密性

数据链接:

上海市2024年公共场所伤害纠纷数据显示:

■ 61.3%案件涉及消费者自身过失

■ 手机使用相关事故同比上升37%

■ 法院支持经营者免责的案例占比达79%

(注:本案当事人信息已作化名处理)

【结语】公共场所安全需共同维护,消费者应自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行走时保持观察,莫让手机成为安全隐患。

0 阅读:1
友声好食光

友声好食光

努力活着的中年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