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330万元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忽悠投标人?

乔益民 2024-11-10 09:17:46

遂宁市一个3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前,投标人咨询政府采购中心,被告知无需提供组价清单。然而,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恰恰因为该问题而遭到废标!

前天,《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大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披露了大英县政府采购中心由于疑似“忽悠”投标人,遭到投诉的案例。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采购项目呢?

2024年9月5日上午10时,由大英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大英县隆盛镇青坪村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在大英县行政服务大楼开标评审。

据《评审情况表》显示,此次有7家企业参与竞标,其中,包括康定市绚丽大康电力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由于评审条款“需要供应商进行承诺的实质性要求”不通过,专家组长评审意见:清单组价不符合2.4.5要求而遭到废标!

9月9日,大英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四川圣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311847.89元中标的结果公告。

3天后,该项目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于次日进场施工。然而此时,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也正在进行。

参与竞标的康定市绚丽大康公司投诉称,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开标前咨询代理机构(大英县政府采购中心),被告知本项目只需要提供盖章签字后的清单封面及扉页,无需再提供组价清单。为何在评审过程中,我公司还会由于该问题被废标?

2024年11月7日,大英县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笔者注意到,截止收到大英县财政局向采购人发送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之日,该项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10%。

那么,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采购文件解释不当,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呢?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如果采购人将采购文件的解释权,明确授予了采购代理机构,那么,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的解释同样具有合同约束效力。如果解释不当,则需承担合同缔结过程中,诚信义务所要求的法律责任。

●【特别说明】以上资料源自《四川政府采购网》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0 阅读: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