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回顾
在2015年的初春,杭州的陈先生决定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闲置房子出租。这套房子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很快便吸引了众多租客的关注。最终,陈先生将房子租给了王女士,一位在附近工作的白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9000元,按年支付。租金价格在当时的市场上十分合理,王女士也欣然接受了这个条件。
租房的这几年里,陈先生和王女士的关系一直十分融洽。王女士从不拖欠房租,总是按时将租金汇入陈先生的账户。每当陈先生有事情需要处理,无论是维修房屋还是其他琐事,王女士总是积极配合,提前与陈先生沟通。两人之间的信任和尊重,使得这段租赁关系变得十分稳固。
然而,时间到了2020年,陈先生的生活发生了一些变故。他经营的小型工厂遇到了资金链紧张的问题。由于压货太多,导致资金无法回笼,陈先生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陈先生决定出售那套租给王女士的房子,以筹集资金,缓解压力。
当时,王女士的租期还有大半年。陈先生考虑到与王女士的良好关系,决定与她坦诚相待。他向王女士说明了自己的困境,并希望她能够配合自己带人看房。王女士听后,十分理解陈先生的处境,表示愿意全力配合。她说道:“没问题,你提前和我说一声就行,我肯定配合。”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陈先生在房屋中介的介绍下,带了10多拨人来看房。王女士每次都十分配合,无论是工作日还是周末,她总是提前整理好房间,让看房的人能够顺利参观。
然而,虽然看房的人很多,但真正有意向购买的却寥寥无几。大多数买家都砍价太狠,出价远低于陈先生的预期。这导致陈先生虽然忙碌了几个月,但始终未能成功出售房子。
就在陈先生几乎要放弃的时候,一个名叫鲁某的买家出现了。鲁某对这套房子表现出了强烈的购买意愿。然而,他也提出了砍价的要求,希望以800万左右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要知道,陈先生要价是900万,这差距有点大,自然不愿意接受鲁某的报价。在经过多轮协商后,在中介的斡旋下,双方各来一步,最终达成了850万的成交价格。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陈先生和鲁某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考虑到房子目前还在出租状态,宽限了一些时间,双方约定在三个月内完成过户和交房手续。
陈先生本以为事情终于有了着落,可以松一口气了。然而,命运似乎总是在捉弄人。就在双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平静。
原来,这个小区突然被划入了附近一所重点中学的学区范围。这一消息传出后,房价几天时间就上涨了100多万。陈先生得知后,心中五味杂陈。他也后悔自己当初没有坚持更高的价格,但生米已煮成了熟饭,也无法反悔,只能认命,准备交房。
他立刻联系王女士,希望她能够尽快搬出房子,以便自己完成过户手续。陈先生表示愿意退还剩余的租金,并额外补偿一个月的房租9000元作为感谢。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王女士突然改变了态度。
王女士表示她不想搬了,而是希望买下这套房子。她提出自己咨询过律师,知道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她要求陈先生按850万同样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她。
陈先生一听这话,瞬间就明白了王女士的意图。他看穿了王女士是因为房价上涨而后悔,想要趁机捞一笔。陈先生生气地说道:“我带人看了几个多月的房,你每次都在场,怎么现在才说要买?我看你是看这小区房子涨价了后悔了吧?”
王女士则辩解道:“你也没专门问过我要不要买啊,而且我也没说不买。谁知道你突然就和别人签合同了?”
陈先生自然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然而,王女士并没有就此罢休。她几乎每天都来找陈先生理论,甚至开始骚扰他的生活。陈先生被搞得烦不胜烦,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最终,王女士见陈先生一直不同意她的要求,决定将他告上法庭。她要求陈先生赔偿房价上涨的差价、搬家费用、租金损失等一共160万。
02.以案说法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然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不是无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这个案例中,陈先生在决定出售房子之前已经正式通知了王女士,并且明确表示希望她能够配合看房。王女士在得知消息后也表示愿意配合,并且多次参与了看房的过程。然而,在整个过程中,王女士并没有表达出购买房子的意愿。因此,可以认为王女士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此外,王女士在房价上涨后才突然提出购买意愿,并主张其优先购买权。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必须在出租人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意愿,否则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王女士在房价上涨后才提出购买要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至于王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搬家费用和租金损失等一共160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详细的审查。首先,房价上涨是不可预见的因素,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关。因此,王女士无权要求陈先生赔偿因房价上涨而产生的差价。
然而,考虑到王女士因未能继续租赁或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搬家费用和租赁中介费等,法院可能会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赔偿并不是因为王女士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获得的,而是因为她作为承租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最后,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陈先生被要求赔偿王女士部分损失共计10万元。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也合理考虑了承租人的实际损失。同时,也提醒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