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宣判。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官网消息,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注意,法院对“孙卓被拐案”是以拐骗罪来认定和判决的。而按照现行法律,一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拐骗罪情形,其在判决过程中,就会受到很大的“优待”,刑期会很短。吴某龙被法院判决5年有期徒刑,已经是现行法律中的最高刑期。也就是说,吴某龙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最严厉惩处。
但是,无论是当事人孙卓还是舆论和公众,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都是不能接受的,是认为判罚过轻的。对“孙卓被拐案”的判决,也就聚焦到“拐骗”还是“拐卖”上。如果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不能公平公正,判决结果也就不可能公平公正。而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又似乎没有统一的标准,更多的只能是法官的判断和考量。
众所周知,“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在量刑方面有很大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那么,吴某龙的行为,到底是拐骗还是拐卖呢?法院的认定是拐骗,而不是拐卖。理由可能是,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抚养。也就是说,吴某龙的拐儿童行为,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帮”同乡或亲属的忙。
为了同乡或亲属,可以冒坐牢的风险,吴某龙的为人,堪称“无私”。显然,这是说不通的。就算吴某龙只是初中毕业,但是,这并不是构成吴某龙不懂法的必要条件。拐儿童这样的行为,哪怕是从未读过书的,也知道是违法的。用农村一些老年人的话说,是要杀头的,吴某龙怎么可能不知道。分明就是装糊涂,是聪明绝顶。这一点,从法庭审理过程中,面对法官和律师的底部,吴某龙都是用诸如“不记得”、“不清楚”等回答,也足以说明他是非常聪明的一个人。自然,也就不存在着他不懂法,不存在他是在“帮”别人,而是为了经济利益。
如果真的要与拐骗联系在一起,我们认为,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将拐来的儿童自己或其父母抚养。除此之外,任何人抚养孩子,都可以认定为是拐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拐卖。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人能“无私”到自己冒坐牢的风险也要“帮”人拐孩子。自然,吴某龙的行为,只能是拐卖,而不是拐骗,应当从重处罚。
在没有严格、规范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强行将拐人行为分为拐骗和拐卖,确实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殊不知,拐人行为是社会共愤的、深恶痛绝的,对人贩子再严厉惩处,舆论和公众都不会有不同反响。相反,如果判处偏轻,则会受到舆论的广泛质疑。这次深圳南山法院对“孙卓被拐案”的审理和判决,确实有点颠覆公众心理的感觉。因为,谁也不会想到,拐了两名儿童,竟然只被判5年有期徒刑,说啥也不会让公众相信。用孙海洋的话说,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
而由于法院依据的是拐骗儿童,在法理上是说得过去的,可从舆论和公众的心理上就站不住脚的。关键是,法院认定吴某龙是拐骗的依据又似乎不是很足,没有办法证明吴某龙没有拿对方的财物。因为,在这起案件上,哪怕只是拿了人家一件衣服,都可以认定为是拐卖。那么,法院能够证明吴某龙什么也没拿吗?更多的,可能只是听吴某龙本人所说。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陈述,恐怕不能成为判罚的依据。就像受贿一样,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没拿,就能说明他没拿吗?因此,被害人家属应当上诉,上级法院也要更加深入仔细地审理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