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出差给媳妇买了10万的珠宝当礼物,没想到竟让媳妇颜面尽失,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王超出差想给媳妇买点礼物带回去,正好二人马上结婚10年,王超想这次买点贵重的,正好当送给媳妇结婚纪念日礼物了。
都说黄金保值,而且媳妇也一直很喜欢黄金,于是他走进了商场的一家金店。
金店工作人员知道了王超给自己媳妇选礼物,于是就拿出了店里的镇店之宝。
还说:“这几款首饰是上过电视的,你在电视上看可以看到,而且是我们店销量最好的”
王超本来也不太懂首饰,工作人员一说上过电视,王超觉得上过电视的话会更有意义。
于是他一次性买了三件首饰,一共花了10万元。
回家后,媳妇对王超买的首饰很满意,王超还特意说,这些可是在电视上展示过的,媳妇听完更高兴了。
第二天下班回家,媳妇有些不高兴的说:“你骗人,你说这些首饰上过电视,我今天和我的姐妹们说,人家都说没见到过”
王超觉得金店不可能骗他,就打开了电视,在金店工作人员说的那个电视台和时间段观看广告,意外的是,确实没有这家金店的珠宝。
这可把王超气坏了,就赶紧打电话问金店怎么回事。
金店答复说:“之前确实上过,现在可能没有了”
王超:“你上过电视的话,把证据给我”
金店:“证据我们暂时没有”
王超:“那你们属于虚假宣传,必须赔偿我”
金店:“这些首饰不是没有什么问题么,如果首饰没有问题,我们不同意赔偿”说完挂了电话。
王超一气之下将金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其支付的货款10万元,再要求三倍赔偿,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王超认为,自己就是因为金店说上过电视,才买的,现在金店拿不出证据证明上过电视,存在虚假宣传,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欺诈行为,应该三倍赔偿。
金店认为,卖给王超的首饰确实上过电视,只是现在没有证据,所以不属于虚假宣传,而且金店认为王超属于故意讹诈,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王超提供的证据证明,当时金店宣传为“某电视台上榜品牌”,但金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超购买的首饰曾上电视。
而王超是通过金店的宣传,误以为其购买的产品品质、外观等优于其他产品,金店的宣传使王超陷入了错误认识,所以金店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所以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王超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金店退还王超货款10万元,再赔偿王超30万元。
判后,金店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金店在销售产品时称产品为“某电视台上榜品牌”,但王超购买的为黄金首饰,根据黄金的特性,仅依赖宣传标语,不足以使王超对所购买的产品陷入错误认识,也不足以使其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购买。
所以,金店虽然属于虚假宣传,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王超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但金店的宣传确实有违诚信原则,王超要求退款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所以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金店退还王超货款10万元,驳回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有的人认为,黄金只要不是假的,都不应当是欺诈。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