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靠处女膜认定强奸罪已有44年的历史

胡总编 2025-04-18 12:58:55

山西大同订婚案中,女方处女膜完整,男方却被判强奸罪,这一点引起了网上的巨大争议。原因很简单,强奸案比较特殊,其中一个因素就是法院为了保护双方的隐私,基本不公布相关信息。大同案中,是男方母亲违法公布的。大众对这方面的信息,包括相对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仅以个人认知理解法律问题,造成了误解、误判。

不靠处女膜认定强奸罪,绝非偏袒女性,也是维护男性的基本权利。站在“上帝”视角看,两个人根本没发生性行为,只是女方因为运动或外伤导致处女膜破裂,如果以处女膜破损定罪,那么就是对男性的严重不公。

医学方面也为“不靠处女膜认定强奸罪”提供了坚定有力的理论支撑:从女性方面看,部分女性处女膜位置靠里或韧性较强,有性行为之后依然完好;从男性方面看,男性生殖器短小或性功能较弱,比如早泄,即便发生了性行为,也不会导致女方处女膜破损。总结就是处女膜状态无法直接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女膜状况从未被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唯一或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强调,强奸罪的核心在于 “违背妇女意志”,而非生理特征的变化。

早期规范性文件有:

1981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应 “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明确 “处女膜状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或排除犯罪的依据”。

最新司法解释

2023 年《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证据审查标准,要求结合被害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明确 “处女膜未破裂不影响强奸罪认定”。

2023 年最高检研讨会综述:强调性侵害案件证据特殊性,指出 “即使处女膜完整,只要存在暴力胁迫或违背意志的证据,仍可定罪”。

其他省份突破 “以膜定罪” 的典型案例。

2021 年浙江婚内强奸案

案情:被告人长期对妻子实施暴力性侵,虽处女膜完整,但法院通过被害人身上的抵抗伤、报警记录及邻居证言,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违背意志” 的认定不依赖生理损伤,而应结合行为人的强制手段及被害人的反抗表现。

个人观点:男方生殖器短小,并且存在心理问题属于男方隐私,法院没公布,是保护男方的权益。

2013 年广东福田区案。

案情:被告人通过微信诱骗未成年女性饮酒后实施性侵,处女膜未破裂,但法院依据现场监控、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以强奸罪定罪。

裁判要点:明确 “插入并非既遂唯一标准”,只要存在性器官接触且违背意志,即可认定犯罪。

个人观点:男方主要是早泄原因可能是因为喝酒或紧张或者长期性功能障碍这属于男方隐私,法院没公布,是保护男方的权益。

再说山西大同的案件,综合男方家属公布的信息,审判长公布的信息,结合上面的两个案件,尤其是“2013 年广东福田区案”的 再加上2023 年最高检研讨会综述:强调性侵害案件证据特殊性,指出 “即使处女膜完整,只要存在暴力胁迫或违背意志的证据,仍可定罪。”再加上2023 年最高检研讨会综述:强调性侵害案件证据特殊性,指出 “即使处女膜完整,只要存在暴力胁迫或违背意志的证据,仍可定罪”。综上所述我们能得出结论,大同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至于男方席某某是否存在生理或性功能障碍方面的问题,同样是男方的个人隐私,法院不能公布,这也是维护男方的合法权益。

大家热议大同案件的同时,引发了对三个问题的思考:一、相关法律本身是否公平;二、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这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利弊如何。这绝对不是我一个普通人能说得清了。《人民日报》、《新华社》国内最权威的媒体都站台法院一方,作为一个普通人,你信还是不信?

我也发一个灵魂拷问:满足什么条件你才能信?你是其中一方,你希望你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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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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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胡乱写写,真真假假不重要,开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