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要符合哪些条件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构成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
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找法网提醒您,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三、紧急避险的特征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