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桐城一派
卖淫女就是卖淫女,你说该怎么称呼?
10多年前,公安部有位领导觉得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试图想改变这个称谓,于是他建议对从事性交易的女性,不叫卖淫女,改称为“失足妇女”。
领导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10多年过去了,媒体在报道时还是习惯使用“卖淫女”这一约定俗成的叫法。
卖淫女是以出卖肉体为谋生手段的女性,以前一直叫妓女。妓女在古代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以卖淫为职业的女人,二是古代以歌舞为业的女子也称作妓女。
妓女一词最早在《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济南安王康传》出现:错为太子时,爱康鼓吹妓女宋闰,使医张尊招之不得,错怒,自以剑刺杀尊。
关汉卿在《救风尘.第一折》里也出现“妓女”一词:妓女追陪,觅钱一世,临收计,怎做的百纵千随,知重咱风流媚。
吴敬梓在《儒林外史》第五三回写道:那些妓女们相与的孤老多了,却也要几个名士来往,觉得破破俗。
卖淫女一词,毫无疑问充满了歧视性质。不光是卖淫女,无论是媒体用语还是民间口头用语,带有歧视色彩的词还有很多。
比如,残疾人这个叫法,我们有一个自上至下的“残疾人联合会”,这个单位最高是正部级,最低是正科级,这个称呼就明显带有歧视性质。
残疾人在香港,残障人士被称为“身心障碍人士”。在英文中,以前美国对残障人士一般是称为handi-capped (身体伤残的人), disabled (丧失能力的人),现在在许多严肃场合改称为“differently abled”(不同能力的人),也同时对“残疾人”更尊重和鼓励。
此外,无正当工作的人,被称作“社会闲杂人员”,还有老年痴呆、农民工、临时工等等,都带有歧视性质。
不得不说,虽然吾国是所谓的文明古国,但我们对人的很多称谓,看上去并不怎么“文明”。
这些带有歧视性的不文明称谓,不仅要改,而且意义重大。卖淫女,是歧视性称谓中首当其冲的。
改革开放后,卖淫现象在全国各地沉渣泛起,且越演越烈,只不过从事这一行当的女性不叫妓女了,统一改称“卖淫女”。从字面上来看,无论是“妓女”,还是“卖淫女”,这两种称呼确实存在歧视女性的成分。
从扫黄行动上看,一些地方将抓来的“卖淫女”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格尊严,严重践踏了这些女性的基本人权。
有些人会说,这些出卖肉体进行肮脏交易的女性,早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哪里还有人格、人权可言。说这话的人我恨不得扇你几个耳光。
这个世界上,哪有一个女性天生爱做“卖淫女”的,多数是由于生活所迫,出于生存的需要,或者被一些不法分子胁迫控制而不得不从事这一行当。
卖淫妇女同样享有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任何对卖淫女歧视辱骂、侮辱人格的行为都不允许发生。
从公安部改称呼这一举动来看,国家已经开始对这个特殊群体不再持歧视的态度,甚至开始尊重她们的存在,这就是社会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是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至于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这一改法值得商酌。失足妇女是个笼统的叫法,犯“打杀抢”等刑事案件的女性也叫失足妇女,而“卖淫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则包含于“失足妇女”中,因此这一改法似乎不妥。
窃以为,居然这个行业现阶段没有彻底取缔的可能,而“卖淫女”就是性交易的从业者,似可改称为“性工作者”,既贴切,又没有歧视的成分,何乐而不为?
但是,不管如何改变叫法,实际效果并不好,媒体以及民间习惯上还是称作“卖淫女”。改口,太难了。
看来,要改一个根深蒂固的称谓,任重而道远。
沉沦
统一称为提供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