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保委:景区禁止游客自带食物,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

扬眼 2024-10-30 20:06:31

前不久,某景区以环保为由,限制游客自带泡面,却又在景区内售卖高价泡水热干面,这引发舆论关注。近年来,关于“景区能否自带食物”的话题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景区内餐饮定价远超市场价,让游客有一种消费自由“被拿捏”的感觉。消费者无法自带食物,就只能被迫接受景区内“贵且难吃”的餐饮。10月30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声认为:景区禁止游客自带食物,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

图源 微博

“景区禁止游客自带食物”非个例

也有部分景区是出于安全及体验考虑

“景区禁止游客自带食物”并非个例。2019年年初,上海某高校大学生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该大学生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便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了法庭。案件经司法机关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50元。随后迪士尼方面即宣布调整原食品和安检规定,宣布游客可以携带供本人食用无须加热加工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

此外,部分景区出于安全及可能对他人体验造成影响的考虑,也对特定种类食品作出禁止携带入园的规定,或者对特定场馆作出食品禁止携带入园的限制性规定。

出于环保及安全管理考虑有合理性

但双标行为难免会让游客质疑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出于环保及安全管理需要,景区加强对食品携带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加之部分景区运营成本和食物运输成本较高,让游客为一定程度上的商品溢价买单也可以理解。但是,一边打着环保旗号明令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一边却将景区内食品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售卖,这样的双标行为难免会让游客产生景区“以服务管理之名,行垄断攫利之实”的质疑。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景区无正当理由禁止游客自带食品饮水的行为,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强迫游客购买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商品,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景区管理也是门大学问,需要平衡好环境保护、景区营收和游客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若景区在优化管理、优化服务中选择了“优化游客”,那么游客必将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

景区自主管理权

不应凌驾于游客的合法权益之上

省消保委建议,景区自主管理权不应凌驾于游客的合法权益之上,应转变经营理念,多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

景区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质疑,充分解释政策制定的合理依据,兼顾景区收益和游客权益,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景区内餐饮进行合理定价,确保明码标价、公开透明;合理布局餐饮点,便利游客获取餐饮服务,对于泡面汤汁类食物,可以引导游客至餐饮点用餐;在游览必经道路或显眼位置、餐饮区域增设垃圾桶并做好及时打扫清运工作。游客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自觉保护景区环境,尽量携带可重复使用的水杯或餐具,根据景区规定在指定区域用餐并践行垃圾分类,避免随意丢弃或倾倒。

通讯员 拉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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