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针对某大四学生,在尚未毕业的情形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说没有毕业的学生与我们之间签订的只能是劳务协议或实习协议?
第一,如果即将毕业的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与公司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并不存在欺骗公司的情况,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该校学生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工作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均是参照正式员工管理的,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有效。
第二,如果在校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实习的目的是增加社会实践经验或以非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工作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况,那么此类情况下,应当属于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另外,关于在校生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地司法政策也有较大差别,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实习目的是勤工俭学,则天津地区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三,司法政策:《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8.【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认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校大学生实习管理应明确与在校大学生的合同性质,严格区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以避免因合同性质模糊不清而引发法律纠纷。建议与在校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列明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劳务费(实习津贴)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从而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清晰明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