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2008年发生的这起因嫖C而起的案例,“我们是自愿,凭啥认定嫖娼?”男子对结果极为不服,乃至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据法院对本次案件的审理,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该男子在2008年8月7日晚上与一名外籍女子发生了不正当行为,且两人之间存在金钱交易,并高达1500,所以认定该男子存在嫖C嫌疑,并据此除以14日行政拘留,以及收回1500元交易。但男子却对公安机关所提出的证据大声狡辩,并在法庭中说出“我们是自愿,凭啥认定嫖C”等类似说辞。公安机关是否误判,主要还是要根据此次“嫖C”的具体行为,才能有个结果。男子对双方自愿的说法斩钉截铁男子名为朱某,工作稳定,但一直没有良配,家里人也催了,自己本人倒是一副相逢即是缘的态度,对于婚姻大事并没有那么的放在心上。
虽然如此,可心中还是会对周边成双入对的情侣极为羡慕,常年孤身一人,年龄又临近30岁,对于成婚的欲望也就愈发的激烈。恰好2008年8月7日又是我国农历的“七夕节”,朱某心中更是感到极为寂寥,于是便在网上加了一个外籍女子,名为琳达,想着自己周边人不感兴趣,或许换个类型,自己说不定就会喜欢了。两人添加了好友方式后,仅仅只是简单地闲聊一番,朱某就直接来到了琳达的家中。虽然相识时间不长,但朱某却认为自己就是跟琳达一见钟情,再加上天时地利人和,彼此之间又喝了点小酒,气氛上来了之后,两人便情不自禁的进行了深入交流。这一切都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朱某自己还表示,自己与琳达此前在网上聊过,虽然时间不长,但好歹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再加上国外的女子一般都对男欢女爱之事比较开放,所以两人情不自禁也是必然。且自己也存了与对方长期发展的意思,甚至还选择了在七夕节这天奔现,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嫖C之事发生,如果都是自愿也算是嫖C的话,那岂不是那些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朋友,都算是存在不正当的交易关系。
所以男子不仅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更是一口咬定自己与琳达就是存在继续发展的心思,所以才会有那些亲密接触,至于1500元的交易,朱某更是理直气壮:“男朋友给女朋友花钱,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吗?”公安局所提供的相关调查证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嫖C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在接到周边街坊邻居的报警并介入调查,主要是从以下三点判定朱某存在嫖C的嫌疑。其一,根据所调取的数据网上浏览数据显示,朱某与琳达确实是在网上认识并添加的好友,但朱某却隐瞒了一个事实:朱某先是在网上主动搜索了外国按摩女的消息,在点进网站与相关负责人联系之后,在对方的推荐下这才添加了琳达的信息。
其二,警方随即又提供琳达的相关信息,琳达表面上虽然后正儿八经的职业,在某家机构担任翻译,但同时也与相关网站的负责人保持着密切联系,在朱某之前,琳达也曾经用同样的方法赚取过收益,所以琳达的行为存在卖Y的嫌疑。其三,在朱某来到琳达出租屋之前,曾经与相关负责人就费用进行过讨价还价,最终以1300元成交,另外还需支付300元给琳达,并且对此还约定,发生关系之后再付钱。但事后朱某贪图方便,直接将钱全部转给了琳达,这才有了1500元的交易。基于以上三点,警方认为,朱某与琳达两人在主观上已经就卖Y嫖C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并且在进行不正当行为之后给付钱财,人证物证俱全,所以朱某已经构成了违法,属于嫖C行为。对其进行的14日行政拘留,以及追缴1500元的惩罚,也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进行判处的。
法院判决法院在整理了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后,由于警方证据俱全,然而朱某却无法解释自己添加琳达联系方式的渠道,以及证明自己与琳达之间确实是属于自愿的男欢女爱。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卖Y嫖C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X关系的行为,最终驳回了朱某的上诉。虽说爱哭的小孩有糖吃,但当下确是法治社会,并不是说你先发制人就有理,凡事还是要凭借证据说话。就像本案中的朱某,颠倒黑白想要借此逃避惩罚,自然是不可能的。卖Y嫖C的行为,虽然不属于犯罪,但也是违法行为,唯有杜绝这个风气的形成,才能更好的建设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