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党某因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18832.93元。
2.党某提交了多项虚假证据,且其并未实际住院。
3.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党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根据这些事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党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嫌疑人党某因为与一小型客车发生剐蹭,而住进医院,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但是,党某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撑其提出的赔偿金数额,29天住院并不是事实,能证明的住院天数只有15天。法官依法审判的结果,赔偿金额与其要求相差甚远,导致其心怀不满。
记得在当时,我是认为女法官审判没有问题的,并说包公来了也只能这样判。我这样说的依据就是,法官审判是根据证据的,党某说自己住院29天,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当然就不能得到支持。
党某虽然贫困,属于社会底层,令人同情,但是上了法庭,是不看身份的,而是要讲究证据的。如果断案不讲证据而看身份,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当然,当时我也曾指出,女法官办理这个案件,引发党某恶意报复,至少也说明存在一定的疏忽。但是这个疏忽不在法庭上,而是在法庭外,在判决之后。
在法庭上,一切审判讲证据,不能因为同情而偏袒。但是,在法庭之外,像这种案件还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予人文关怀,做好思想疏导,甚至提供一些帮助。
现在,一审宣判党某死刑,从新闻报道来看,显然法院认定女法官审判党某交通事故案件没有问题。
新闻报道里明确指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党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提交了多项虚假证据,且其并未实际住院”,这说明女法官审判完全正确。
不过,由于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很大的质疑,而高院也曾表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我觉得本案还应该办理得更细致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