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现一个新词,叫“以刑化债”。
其到底是什么意思?具有哪些特点?
经过阅读几篇文章,琢磨后才弄清楚。
原来以刑化债的含义,就是债务方通过用判刑的手段来逼迫债权人放弃债权,为债务人化解债务的方法。
涉事的主体:
债权方:是一般公民或个体企业公司。
债务方:一般为政府部门,或其所属企业部门。
特点危害:
一、是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力,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罪名,将讨要工资工钱工程款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逮捕,用以化解掉债务人所拖欠的债务。
二、具有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性质。
三、应该是本身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四、无犯罪事实,把舆论曝光监督或应是正常讨要,定性为寻衅滋事。
这样似乎就可以“以刑化债”了。
难道这样真的就可以以刑化债了?
其实非也。
根据事实,与法律的一般原理,应该是一码归一码。
即使债权人真的存在犯罪,或将其打成犯罪,他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其原来的债权并不能取消。
原有的债权债务是双方过去在从事合同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相关的款项,债务人有义务偿还该款项。
因此,当事人原有的债权依然受法律的保护,并不能因为其犯罪被抵消。
认为债权人犯罪了债务人的债务就理所当然的取消了的说法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当事人即使犯了罪,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其依然可以对自己的债权依法主张权利,进行诉讼。
因此“以刑化债”的方法并非良策,其对债务人而言,只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罢了,并无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