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评论里很多人问:医生、老师、律师这些人收钱可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吗?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公立高中老师举例,收钱排座位、开小灶可以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行使的不是公务权力,但却利用职务之便,扰乱的是正常市场秩序。如果某天教育局给这个老师一个职权,让她组织当年高考,那么相当于赋予了公务权力,那么她组织高考过程中收钱办事可以定一般的“受贿罪”。再来说班里的班长(假定事先没和老师联系),抛开责任年龄这些。班长收钱排座位收钱显然不算受贿,因为该职务之便利有限,其权力的来源显然是老师赋予的,其社会侵害性、可谴责性都跟老师本身收钱不在一个档次。当然,如果班长和老师事先有联系,甚至老师指使,那么可以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同犯罪。这个例子中的老师其实就有点像湖南卫视的地位,而班干部有点像快乐家族。
2,很多人说市场秩序被影响了。
3,我从来没说其不违反刑法就可以毫无代价。
法学和医学作为最古老的两大技术活,本身就是有专业门槛的。很多法律问题也不是一两句可以讲清楚的。
没学医的人:癌症呀?简单,长瘤子了呗,咋治?割了不就好了,医生听了想打人,因为癌症有上千种。
没学法的人:受贿呀?简单,拿钱了呗,咋办?逮捕了判呗,律师听了很无语,因为受贿一个构成要件能写一本书。
再 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