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焦作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支持家庭主妇索要误工费的诉求,认定家务劳动同样具有经济价值。

2024年6月20日,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董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经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经人民路由东向西崔某某骑的附载原告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和崔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董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30日。王某某诉称,自己在事故发生时因在家照顾老人未参加工作,但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误工费。然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王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没有提供务工收入相关证明,而误工费是对收入减少进行的补偿,王某某并没有该项损失,故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过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她平时主要从事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原告受伤必然影响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因此应当支持王某某的误工费诉求。
法官表示,家庭主妇虽无直接收入,但她们承担的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能使家庭其他成员无需借助外来服务,减少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这种家务劳动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当家庭主妇因侵权行为受伤无法照顾老人时,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会受到影响,对其进行误工费赔偿符合公平原则。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保障了家庭主妇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引导社会更加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
综合潇湘晨报、马村区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