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资参与人的举证与采信度解析
法律常常提醒我们,凡是提供的举证,必须通过三性,即证据的“三性”通常指的是:
1. 真实性:即证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2.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联系,能否起到证明作用。
3.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这三个特性是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首先从真实性来分析民间借贷事件的出借行为。当平台大数据综合评估后,呈主体性表明出借群体均为保守性理财者的事实存在。他们的理财本性属坚定维护干净安全金融市场的维护者!痛恶高风险的冒险行为。他们出借是建立在双赢基础之上的行为,既为民营经济融血,为减缓通胀带来的生活压力而出借。绝对不存在用牺牲本金,而去参与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非集目的理财产品。这就是与普惠金融同源同体的出借当事人的真实写照。
而非法挪用本金贪污罪产生的空间,是由于平台的资本与权贵的勾结,以公信力为商品,通过套路公信力的信仰者而获得侵害的机会,这也是形成违法违规的真实环境过程。
所以今天从唯结果论下,被屏敝后结果,我们看不到上述真实性过程的事实存在。而更多的是用虚构的“直觉”,“贪图小便宜”,涉嫌唯心的定位出借人群体。包括变相掩盖资本与权贵勾结下的真实犯罪事实存在。
其二, 从关联性看,其关系存在巨大落差和逻辑关系上的混乱。
既保守型理财者,成为了金融市场的动乱者。
普惠金融践行者,成为了非法集资的参与人。
老百姓的血汗钱,成为了涉赚非法协助资金。
无辜受害者,成了丧失法律权参与人。这些关联性,明显得不到真实性事实的支撑。从而涉嫌扩大性,硬扣性,口袋性。
从证据合法性看,作为涉众性案件,明显处置过程不能等同于普通经济案,其取证过程,不能张冠李戴。或用口袋罪,将合法与非法证椐耦合。将个别性交易与主体性交易证据来替代,将单个经济案量刑替代涉众性量刑。由于取证合法性不足,加上公平公正性不够,会使得司法威严丧失。
按照民法宗旨精神。深度解析并举证,用适宜的采信度来对待民间借贷事件中的证据链。当去伪成真后,最大程度和最大限度上保护无辜受害者的权利和生命财产。通过重塑公信力。从而让民心回归。为想理,敢理,理得起,打下人民金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