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读过最有哲理的一句话#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流浪猫应该救助吗# 流浪猫“有罪”吗?“有罪”的是丢弃流浪猫的人。投喂者有错吗?没有错,善良无错,爱心更无错。
事件回顾:
2023年4月20日,吴某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却踩到了一只流浪猫的肚子上,导致他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喂养人""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一审带来的影响
某媒体观点:
某媒体在一审宣判之后,发表了一篇文章:投喂流浪猫成为一件不好的事情,甚至要达成社会共识,这是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关爱小动物,应该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象征吧!小学义务教育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们,小动物也是有生命权,每个生命都值得尊重,关爱小动物就是关爱我们自己,用心呵护每一份生命,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爱护小动物,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该媒体对于流浪猫缺乏温度的论调,实在无法苟同,超越了普通民众基本的道德价值底线了。你可以不关爱,但是不要阻止别人关爱,更不要危言耸听。
宠物猫被主人抛弃后命运凄惨。据一些专业人士介绍,宠物猫缺乏野外生存能力,缺乏食物的宠物猫,大多数很难活过三个月,因为有爱心人士的投喂,才有可能让他们挺过最为艰难的前三个月。
网友观点:
一、支持判决结果:
爱心泛滥的代价!
判得很好法院很公正一个人可以爱心发现,但不能影响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啥叫善良呀?你嫌猫把家里弄脏乱,在外养猫而已。就得承担责任。有啥冤的?法院判的对
这可真不是无辜,该赔,虽然养流浪猫是好心,但是法院这次没错
你说是投喂是有善心,在室外固定的场所坚持投喂同一只猫,和在野外饲养宠物有什么区别?
二、不同意见:
这是个人摔伤吗?这跟餐厅地滑摔倒可不一样!羽毛球馆的场地应该有其他东西吗?这是场馆管理问题,跟喂猫的没关系
喂流浪猫的人好郁闷,了解到这么判,我也郁闷的不行了
善良人的不幸,同情你!
也是搞笑,这个案子下来,没有人再敢关爱小动物了,性质跟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一样恶劣
这案子判得让人寒心
谁为流浪猫负责,它不是生命吗?
先,此案流浪猫往人活动处走非常奇怪,流浪猫一般特别胆小,见人就躲。其次就算流浪猫走到打球人脚下也是流浪猫的本能活动,造成的意外事故,对流浪猫追责是毫无道理的,对场馆的追责是在情理之中,此案判得实在没有道理啊
首先确定是不是真的是因为踩到猫摔倒的,据我经验猫是不会等着你踩它的,猫反应快得很。跟猫有接触的都懂的。如果是不是指控那必须查清楚,严惩碰瓷儿的
显看来就是场馆的管理责任,投喂者有啥责任?换句话说,要是一只野生动物进入场馆,难道是国家有责任?因为要保护野生动物呀
具有戏剧性,疑似教科书。"流浪猫"岂敢在有人打球的情况下进入打球场地,况且猫属机灵动物,不可能轻易绊倒他人
网友基于自身的教育程度,学识和道德标准发表了自己看法,有争议事件好事情,说明有些问题需要厘清。喂养流浪猫被判处承担巨额赔偿,踩到了社会痛点,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笔者相信一个好的判决,必然是维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善行,深入人心的,必然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的。
目前该案件已提起再审。
舆论不能代替审判,但是舆论会唤醒感性,避免陷入对于法条的机械理解中大有裨益。
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现一审有错误,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再审或者翻案的意思。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本次启动再审程序的是一审判决生效的法院,也就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这个和当事人肖某某启动再审意义有很大的不同。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意味着院长和审判委员都发现了有错误,需要纠正错误判决。
当事人肖某某可以申请再审,能不能启动再审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误,就有权利提出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肖某某提出再审,就启动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
根据网上提供的数据:对于审判决结果,有约17.2%的人认为不服,并申请了再审;启动再审的比例约为17.4%~23.6%,最终改判率约为6.2%~7.4%左右。
相信大家明白了吧,为何说肖某某启动的再审和法院自己启动的再审有重大的不同了吧。
对于再审结果的一些看法:
对于原告的赔偿金额和伤情鉴定,一审认定的事情应该是清楚的,二审应该不会纠正。
据网上的消息,当事人肖某某缺席一审判决,二审应该查明是否存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保障当事人肖某某辩护权利。
关于赔偿责任方面是焦点问题,很多人都认为赔偿责任主要应该是场馆经营者,而不是当事人肖某某。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不是有错误呢?我们一起看看完整的法律条文。
一审法院引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当事人肖某某,主观故意伤害原告,客观上实施了让猫站在被告下落位置,导致原告致残,援引《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条款没有问题。但事实上,被告人肖某某主观没有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
一审法院引用《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理解为动物主动攻击他人。这才是立法者的原意。希望每个动物饲养人都能够控制饲养动物,不要主动攻击人类,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如何判决,还看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再审结果。
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符合民众期待,这才是一个好判决。为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自查自纠的精神点赞。
司法判例,为大众的规范行提供了指引,相应不会让有爱心之人的爱心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