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窗口,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具有受案范围广、审理时间短、复议程序简单等特点,以及“零收费”“零门槛”“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能力更强、程度更深、效率更高,在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越来越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在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愈加突出。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快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坚持“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化解了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在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市司法局今天公布永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办理的一起关于行政给付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参考。
谢某不服永济市社会保险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给付 变更
【基本案情】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永济市社会保险中心
申请人自2023年3月18日起在第三人(永济市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第三人从2023年4月--2023年9月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23年4月27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2023年5月18日经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为包含申请人在内的5名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减员手续。2023年12月19日,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支付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受工伤后,被申请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遂向永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过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各自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各自意见,办案人员经过走访调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工伤职工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之一,工伤职工是否应享受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仅与其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及具体伤残等级有关,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无关。本案中,自2023年3月申请人进入第三人处工作起,第三人依法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3年4月申请人受伤后,第三人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23年9月。在时间节点上,申请人受伤时属于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职工身份,且申请人的受伤已被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18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RDM16202300037130011)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参保企业职工身份核定并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既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体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永济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永济市社会保险中心作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告知书》,责令支付。(实质性变更了原行政行为)
【案件评析】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做伤残鉴定前解除了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为由,机械地以系统上无法操作为客观原因,作出《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审核证据,同时,在适用法律方面更多地从法律精神、立法宗旨去把握,认定谢某的工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撤销,责令支付的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运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