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未履行赠与合同被母校起诉
基本案情中国矿业大学吴某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款项被母校起诉的新闻登上了各大网站的热搜。
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某捐赠1100万元。捐赠款项用途是吴某为了回报母校鼎力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其捐赠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后来,吴某经济情况发生急剧变化,据吴某解释,由于自己的创业遇到了困难和挑战,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完成捐赠。因未能履行赠与合同,吴某被母校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2022年7月,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在江苏省徐州市首次开庭。今年1月,吴某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100万余元。
律师观点我们来看看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赠与人对于已经承诺的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也是符合人之常情的,答应赠送别人的财产,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时可以撤销的,实践中,受赠与人一般也不太计较这个反悔的行为。
其次,对于任何的赠与行为都可以反悔吗,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这当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本案中,吴某捐赠1100万元的款项是为了鼎力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其捐赠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显然根据这个捐赠的目的捐赠人是无法随意撤销捐赠的。
最后,如果像吴某所述,其由于自己的创业遇到了困难和挑战,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完成捐赠。那么是否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如果确实存在上述经济困难情况的话,捐赠人履行一系列程序后,可以不再进行捐赠。
目前吴某表示,其已经和母校基金会沟通,会分期付款,也希望他们能够支持和理解自己,给自己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规定了慈善捐赠义务的强制履行及其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2、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