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住酒店没热水留差评,商家回复污蔑:你是带了几个男人进去用完的

海红梅 2022-11-30 17:15:31

在浙江杭州,刘女士近日在点餐时,突然发现两年前住过的酒店有评论称,当晚刘女士带着几个男人回酒店洗澡,导致热水用完了。但刘女士当时是自己一个人住的酒店,酒店的说法纯属污蔑诽谤自己,所以她准备向酒店讨个说法。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刘女士通过网络平台支付了69元,在火车站附近预订了一间酒店房间。当时,刘女士一个人住,洗澡时突然发现没有热水。刘女士次日12:01退房,酒店工作人员却以超时1分钟为由要求加收10元房费。刘女士称,她是该平台的会员。根据会员权益,她可以享受14:00之前不退房的待遇。但她当时不想和对方计较,就给了10块钱的房间费。

随后,刘女士留言并附上了自己在订单下的真实体验照片,并给酒店差评。但是酒店工作人员回答说,69元你想住什么酒店?如果有能力住附近比较贵的酒店。刘女士看到后立即向平台投诉。经平台核实情况后,酒店的回复被删除。没想到最近刘女士在点外卖的时候,看到了酒店对自己的评价。评论说,“房间里的热水本来是提供给两个人的,结果刘小姐带了几个男人回房间!”刘女士随即在记者的陪同下前往酒店讨个说法,但酒店老板表示自己刚接手,不知道之前发生的事情,但刘女士一眼就认出了两名酒店员工。后来酒店工作人员说时间太长记不住了,也不知道是谁发的。最后经平台核实情况,现在这条评论已经删除了。 1.从理性的角度来说,如果你退房的时候晚退房半个小时左右,酒店保洁阿姨调整一下打扫房间的顺序就可以了,不会给酒店带来什么损失。所以,能做生意的酒店会绝不以客人超时一分钟为由判定客人超时,并要求客人支付超时费用,否则客人入住一次后可能不会再来。

从法律上讲,由于刘女士是平台会员,酒店与平台之间存在约定,即会员在订房时可以享受14点退房的待遇。也就是说,酒店要求刘女士支付10元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刘女士支付房费并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酒店的价格是69元,那么酒店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为刘女士提供服务,绝对不能在形成合同关系后以费用太便宜为由打折。 .也就是说,酒店可以标出169元或369元的价格,但如果服务确定为69元,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协商不成的,协商解决; 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虽然两年过去了,刘女士仍有权要求酒店退还所谓的10元超时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年。 4、《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该法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因为酒店的评论称当晚刘女士带了几名男子回酒店房间,没有事实依据,即侵犯了刘女士的名誉权,酒店应承担上述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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