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科技创新众多领域提出了多项首创性制度,一举摆脱各地探索、试点性质的科技创新政策,将现有政策上升为法规,其中有40余项规定在地方立法层面首次明确,旗帜鲜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环境,为科技创新“松绑”“赋能”。
明律师认为,《条例》贯彻新理念、提出新举措,反映了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的气魄,显示广东在加快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决心,广东做法无疑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一、《条例》构建了新型科技创新体系
《条例》是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不仅提出了“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任务,还明确了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等科技创新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引领推动广东省科技创新工作创新发展。
《条例》构建了覆盖“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等全过程创新链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对广东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突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筑牢原始创新根基底座
针对广东省科技创新的“短板”——基础科研,《条例》强调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要求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并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同时,允许在基础研究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
(一)加大财政投入
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将科技与金融结合设为专章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设立长周期创投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拓宽基金退出渠道等一系列新举措。
在加大财政投入方面,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在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明确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
(二)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
在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方面,第十四条强调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建立多渠道选题和快速立项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第十五条要求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明确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三、完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针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卡脖子”的难题困境,《条例》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在重大项目组织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发挥、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省部会商与产学研合作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均进行了制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将广东省现行且成熟有效的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固化为法规制度,明确分类实施总承担单位负责制、主审制、并行资助、揭榜挂帅、部省市联动等模式,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效能。
第二十二条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主体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明确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并明确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省部会商与产学研合作,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国家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会商合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协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