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事件之后,近两天未成年人犯罪的舆论一直高涨不下。这是一种民意,是人们对公平正义更进一步的追索与思考。同时也是极有必要的,否则我们将面临更多类似的悲剧,且永远无法把凶手绳之以法。
昨天广东清远的又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结局曝光,广东清远13岁男孩陈某某将一名8岁女童拖进公园的厕所强奸了。
事发当天受害女童的父母报警,诊断结果显示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证据确凿无疑。然而因凶手未满14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
实际上,大家可以在报道里看见,事发之后凶手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还直接光明正大的回学校上课了。
如此悲哀,我们对未成年凶手竟然真的束手无策。可笑还有人说这正是遵守法律的无奈之举,是一种司法公正。
我完全get不到他们所谓公正的点,TMD公在哪?正又在哪?对受害女童而言,公平在哪?正义又在哪?
有人可能不懂,不是说刑事年龄下调到12岁以下了吗?为什么13岁性侵不予立案?
这是一种误区,真正下调到12岁以下的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能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强奸,不在此例,当地也压根没把这事情往上面报。
然而,这又能说明什么呢?这难道就意味着这是理所应当的吗?
不,这恰恰说明了法律需要进行调整。对于14岁以下的犯罪行为,至少也应该将其列为8种重罪之一,才能更严厉地惩治。类似这种13岁性侵8岁女童的行为,必须严惩。否则,对于其他有意行恶的未成年人来说,这只会成为一种示范,进一步促使更多未成年人受害。
或者,我们可以直接以罪行的恶性程度为标准,而不再参考年龄。现在的未成年人,早已和曾经的不一样了,吃的喝的不一样了,接触到的也不一样了,时代变了。
邯郸被3个初中生杀害的男孩尸检情况里,律师的描述几乎可以说令人不寒而栗:脸部大概有十处刀伤,头部被钝物击打血肿,一只眼珠子已经翻出来了……如此令人发指、令人颤栗的行径,成年人都不一定下得去手,几个未成年人却面不改色。还有必要根据年龄去判刑吗?
如果说这是“司法正义”,那请问这是谁的司法正义?是凶手的。而受害者的司法正义,在哪里?你们保护了13岁的强奸犯,谁TM来保护8岁被强奸的女孩?
国外非常出名的犯罪学家詹姆斯·威尔逊提出过对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另外他还说过一句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常到位的解释:如果你们有能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那么保护法是很好很人性化的东西。如果你们没有那么完美的预防能力,保护他们,则意味着对恶的放纵与延续。
威尔逊的意思很简单,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罪行,更是社会的失败。
注意,前半句也是重点:未成年人犯罪,就是一种罪行。少扯什么家庭影响、心智问题。这些因素,哪怕在成年人身上,同样可以出现。
从最近霸凌、强奸、杀人等各种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来看,我们似乎真的在对这样的行为束手无策。这种时候,轻判,真的还是一种保护吗?轻判,会不会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阻力?
圣母们喜欢说,给这些犯罪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实,这就是一种对未成年犯罪束手无策的具体表现。或许用不了多久,他们就会开始寻找其他一些国家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然后来说:看,全世界都面临这种两难。
换个角度想想,这种“两难”的问题里,有多少正是仗着所谓的“保护”才出现。如果面对这种两难屡屡后退,还是别劝他人生二胎三胎了,否则只是徒增悲剧与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