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因上班迟到被扣20多万,法院怎么判?|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17 13:31:17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7日,江某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10分钟〈每月累积迟到和早退时间<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

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因江某缺勤应被扣除工资12,781.90元,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公司应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例来源】

2024年4⽉26⽇海二中院与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十个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6:上班迟到被扣巨额工资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如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可以进行惩戒。但该惩戒应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则。如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提示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属于劳动义务。但是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参照规章制度给予的处罚明显不合理,则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并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或提出仲裁申请。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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