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个人收入、应补税款不超过这两项标准,无需实际补缴个税!

芷若税海 2025-03-04 22:04:43
提示!个人收入、应补税款不超过这两项标准,无需实际补缴个税!#税##我要上头条##头条热搒##头条##我要上微头条##个税##个税退税##长沙头条# 文/税海涛声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发布后,有不少人对第六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颇有疑虑,该条所规定的四种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情形中,第一项“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和第二项“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即该两项所称的“规定金额”究竟是多少?还有就是,这个办法中为什么不明确具体的金额? 其实,说起来也很简单。2019年至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文件,其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无需办理汇算情形的具体金额。但是,每一年度的汇算公告其政策适用有效期也就是当年。 为了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将相关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出台了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并且是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发布,其政策适用期具有长期性的特征,从而进一步健全了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也能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由于这次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属于税务规章,对于“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这两种情形的金额在规章中不作出具体规定,也符合规章制定的原则,将便于以后年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再以公告形式对其予以明确(包括适时调整)。 那么,具体到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这两种情形如何适用具体金额标准的问题,应当这样理解: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的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但需注意,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至于2028年度及以后年度,届时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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