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偷摘村民香椿,村民要求赔偿500元,村支书:警察调节也无用!

舍身入魔 2023-06-13 10:16:08

河南鹤壁,一旅游团的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一个古村落参观、欣赏风景。过程中,有几位游客摘了村民的香椿芽。村民发现后,要求游客赔偿500元,否则就不让走。导游报警后,民警出面协调处理,当地村民也不买账。对此,村书记解释称,不能怪村民,因为未经允许就是偷,且已有告示提醒。毛导游根据公司安排带领一车游客,前往当地一个古村落参观、欣赏风景时,有几个游客看到路边有香椿芽,于是动手去摘了下来。当地村民发现后,立即上前索要500元赔偿。可游客认为,这些香椿芽都是路边是野生的,不是村民种植的,所以游客认为村民没有资格向其索要赔偿。毛导游见状,则指责村民说,你看到游客摘时却不提醒,摘下来后就立马上前索要赔偿,而且一斤才十来块钱的东西,张口就要500元,这不是讹人么?

双方争执未未果后,毛导游报警求助。可即便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村民也不买账,态度非常强硬,坚持要求游客赔偿500元才能走,不然这事没完。村书记获悉此事后,着急忙慌的来到现场,不过他也站在了村民这边,村书记说,这些香椿芽都是村民辛辛苦苦种出来的,在未经村民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摘走妥妥的就是偷,其他任何辩解都没有用。村书记还表示,村里为了防止被偷摘,已经在村里各个角落拉了横幅,提醒不论任何人都不能私自摘取,否则后果自负!所以村书记认为,只要识字的、有点常识的人,都不会去摘,摘了就要负责任。可毛导游却辩解说,虽然游客累计摘了三斤,但这些都是在路边摘的,不是村民种的,真正村民种的就摘了两三枝而已,两三枝要价500元,太离谱了!但村书记却不认可毛导游的说法,村书记表示,所谓路边野生的,都是村民自己种植的长出了地头外面的。最终,村书记出面协商游客赔付村民260元。1、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村书记说的是对的,不问自取就是偷,且已经拉了横幅不能私自摘取的。既然摘了就要承担后果。也有网友认为,即便不是偷,游客自己贪小便宜,怪不得村民。而且毁坏别人财物,赔偿经济损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告上法庭,法院也会支持的!但还有网友却认为,赔偿是可以,但一定要合理,而且摘的时候村民不制止,摘了以后才来要赔偿,这多少有点想讹人的意思了!说不过去的!还有一位懂行的网友表示,游客摘的香椿芽,香椿芽在最初期只有一枝上抓紧不过筷子粗,长成抓紧要比大拇指都要粗的多,3斤长成以后再至少有100斤以上。所以其认为村民要求赔偿500元并不过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这是盗窃么?村民要求赔偿500元合理么?首先,法律对于盗窃的定义,是指行为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趁被害人处于不知情状态时,将其财物秘密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盗窃的关键词有三个“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知情时”、“秘密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已有”。也就是说,游客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主要是看其对于这些香椿芽归属的认知。即如果游客主观上是认为这些都是野生的香椿芽,而不是属于村民的公私财产,那就很难认定其行为属于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即便不能认定为盗窃,但也属于过失毁坏他人公私财产的过错行为,游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注意!导游带团对游客有监管和提醒注意的义务。即导游对当地的情况应当比游客更为清楚,其有义务提醒游客这些香椿芽不是野生,且不能摘取的。也就是说,如果真要划清责任,导游未尽义务也是一种过失,其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民法对于赔偿问题,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具体而言,对于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以造成损失的实际价值为准。举个例子,张三将李四上个月买的鸡压死了,张三应当按照压死鸡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不能以购买时或者以后出售时的价值来计算。换句话说,理论上游客要赔偿村民的经济损失只能以游客摘取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赔偿金额。当然,既然双方接受调解,也是可以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大家认为,这是盗窃么?导游有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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