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宜宾融媒 吴宗九
近日,家住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某小区8栋业主李女士在宜人宜宾app民生专区爆料,自己所住栋楼经常出现高空抛物扔垃圾的现象。她和其他业主也多次向物业、社区反映,但一年多来没有得到解决。
“有时是晚上十一二点,或凌晨一点左右,有段时间天天凌晨五六点。”李女士称,有些时候,天天都有垃圾从上面扔下来,整袋整袋的垃圾往下丢。不堪高空抛物困扰,她还因此换了个房间睡觉。
“树挂”垃圾
8月1日,记者在李女士所住小区看到,部分绿化树上至今都挂着5个塑料袋,有的袋子里还装着垃圾,掉在树下的垃圾已被保洁人员清理打扫。该楼栋和电梯门口,都有“严禁高空抛物”、“拒绝高空抛物 从我做起”醒目提示。小区其他居民也表示,该楼栋确实存在高空扔垃圾现象。
“我们没有权利去排查,只有宣传劝导。确定哪家后可以协助物业处理,仍不改正可以上报社区处理。”李女士提供的业主群聊截图显示,她所在社区网格员在群里表态持续关注,并呼吁有从楼下乱丢垃圾的人痛改恶习。
严禁高空抛物提示
8月2日,记者从该小区物业和社区网格员处了解到,他们也接到业主反映类似高空扔垃圾现象,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宣传,提高小区居民对高空抛物危害性和严重性的认识,并及时清理清理“树挂”垃圾;同时,鼓励居民们相互监督,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向社区或相关部门举报。
小区高空抛物行为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针对高空抛物现象,物业和社区如何加强管理与监督?业主如何依法维权与举报?如果致人受伤,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
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邓秀娟律师认为,高空抛物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呼吁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同时,她建议物业公司、社区网格员及业主委员会加强协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
律师: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
一、明确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责任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未直接伤人,但存在潜在危险,业主及物管仍应高度重视。
2.《刑法》相关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加强管理与监督
1.物业公司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建议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监控安装、设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等,同时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管理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记录和上报。
2.社区网格员与业主协作:社区网格员应积极参与协调,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共同制定解决方案。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维权与举报
1. 鼓励业主报警:虽然目前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高空抛物行为已触犯法律。建议业主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证据收集:业主可通过安装摄像头、拍摄视频或照片等方式收集证据,以便在追究责任时提供有力支持。
四、教育与引导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公告、微信群、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2. 注重家庭教育: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文明习惯和安全意识,教育他们不要从高空抛物或乱扔垃圾。
五、法律途径解决
1. 民事诉讼:若高空抛物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2. 刑事追责: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期案例
案例一:宜宾珙县一男子高空抛物伤人被抓
2024年3月16日晚21时许,宜宾珙县公安局底洞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我走在路上,被楼上丢的玻璃把头砸流血了”,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经调查发现,当日晚21时许,珙县底洞镇赵某在六楼家中清理玻璃碎片,为图省事,将玻璃碎片直接丢至窗外,砸到了正在河堤旁散步的孙某,导致孙某头部受伤。赵某对自己高空抛物一事供认不讳,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女子数十次从高楼扔下排泄物,被判刑!
因马桶堵塞又懒得下楼,租住在江苏常州武进某小区的王某竟多次把装有排泄物的垃圾袋直接从10楼抛掷到楼下草坪。近期,武进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3年6月下旬至8月初,王某累计向楼下草坪扔了数十次排泄物与1次厨余垃圾和砧板。2024年4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多知道一点:高空抛物刑事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明确了高空抛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宜宾公安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请大家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向高空抛物说“不”,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已入刑,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请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宜宾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