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浙江生育医保政策调整!

杭州仁本人力 2024-06-03 15:57:02

近日,了解到,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 号),2024年6月1日起,多项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医保,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 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本通知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

附件 1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说明:

1.“组织/体液/细胞”,主要指卵母细胞(极体)、胚胎、囊胚、精液、精子等与辅助生殖相关。

2.项目内涵中“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手术实际操

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3.项目内涵中“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培养液、冷冻保护液、冷冻液、解冻液、辅助生殖用液、试管、载杆载体辅助生殖器皿及装置、冲洗液、润滑剂、

灌洗液、棉球、棉签、纱布(垫)、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滑石粉、防渗漏垫、标签、可复用的

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4.“取卵术”不包含超声引导,医疗机构在超声引导下取卵可参照本地“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或 B 超)引导”项目+“取卵术”计费。

5.“组织/体液/细胞冷冻(或冷冻续存)”,价格构成中“解冻复苏”指卵母细胞(极体)、精液、精子等与辅助生殖相关的解冻复苏,不包含胚

胎、囊胚的解冻操作,“管”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装载辅助生殖组织、体液或细胞所需的试管、载杆等载体。

6.“胚胎移植-冻融胚胎(加收)”指解冻复苏的胚胎(含囊胚)。

7.“取精术-显微镜下操作(加收)”指在显微镜下完成切开睾丸/附睾获取精子的操作过程。

8.“单精子注射”计价单位“卵·次”指每卵每次。

9.价格构成中“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

10.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除了浙江生育医疗相关政策外,其他省市生育医保相关政策也有所调整,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01 天津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拟合并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

职工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三、合并基金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02 重庆

重庆市医保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5月1日起,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包括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重庆市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重庆市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待遇标准和随单位参保职工一致。

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支付限额后,继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

二、医保中断缴费后是否享受待遇?分为三种情况

那中断缴费后,是否享受待遇?重庆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

已经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种:

参保期间中断缴费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其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种: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且职工医保待遇正常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超过3个月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自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个人身份&职工身份切换,待遇衔接涉及两种情况

参保人员在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参加居民医保接续并切换参保关系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衔接主要情形包括:

第一种: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当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其中,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即,要么居民医保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超过6个月,要么居民医保折算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超过6个月。

第二种:

以个人身份参保接续转为随单位参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特别提醒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03 成都

近期,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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