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发票,移送公安查处

中中专注 2024-09-29 18:16:55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4〕57号

淮安市**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023*****215)

我局(所)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淮安软件园)6#楼*层***室)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开具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你单位在税收大数据平台中的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厂经营地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淮安软件园)6#楼*层***室,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检查,根据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该处无你单位经营,由此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2016年6月你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收大数据平台打印的税务登记信息,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二:税收大数据平台打印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证明你单位经营状态

证据三:电话记录,证明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证据四: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证据五:淮安软件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无你单位

2、虚假交易

根据税收大数据平台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你单位2015年度接受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730.12元,税额89.88元,价税合计820元,交易方为淮安百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对外开具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278541.7元,税额合计2427352.3元,价税合计16705894元。2016年度对外开具1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5152330.7元,税额合计2575896.44元,价税合计17728227.14元。你单位有销无进,上下游交易情况不匹配,存在虚假交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收大数据平台查询的上下游交易情况,证明你单位虚假交易

3、虚假纳税申报

你单位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5年10月填报抵扣税额729300元,2015年11月填报抵扣税额723959.77元,2015年12月填报抵扣税额873795元,2016年1月填报抵扣税额624273元,2016年2月填报抵扣税额732030元,2016年3月填报抵扣税额481312元,2016年4月填报抵扣税额622765元,但你单位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票资格,从未申领过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此证明你单位增值税虚假申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二,证明你单位增值税申报及申报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购票资格和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单位无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记录

4、开具部分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协查资料,你单位向广州伊维制衣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合计金额5068273.51元,税额861606.49元,价税合计5929880元,开票日期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货物名称:棉纱,你单位分别在开票当月报税申报。从2016年5月至今,你单位未正常申报,于2016年6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协查系统打印的协查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开具部分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开具部分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2015年度,你单位向广州伊维制衣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开具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278541.7元,税额合计2427352.3元,价税合计16705894元。2016年度,你单位向广州伊维制衣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开具1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5152330.7元,税额合计2575896.44元,价税合计17728227.1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你单位上述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修订)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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