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买邻居,意味着要花千万钱财才能买到好邻居,也意味着遇到好邻居是非常难得的。良好的邻里关系可以带来更好的生活。邻里互助是一种美德。 “礼尚往来”在邻里之间并不少见。热心的邻居会真诚地给对方东西。这也是一种善意的行为。
目的是好的,但有时候我们好心做坏事,那怎么办呢?
2015年的广东,隔壁邻居好心分享食物,给邻居香蕉。这本来是一件好事,谁能想到一个5岁的小女孩吃香蕉就噎死了?她的父母反而将送香蕉的邻居告上法庭,索赔73万元。谁应该为这场悲剧买单?
案例回顾:
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来到菜地里摘菜。过程中,苏某看到了小明这个男孩子,看到他乖巧可爱,眼馋地看着自己手里的香蕉,就好心地给了他。小明高兴地抱着香蕉回到父母身边,开心地吃着香蕉。然而,小明的爷奶覃某夫妇却想不通香蕉是从哪里来的。最后得知是苏某给的,也没多想什么。
一家人带着香蕉回家了。这时,小伙伴丽丽来到小明家陪他玩。小明也很高兴。两人经常一起分享美食,他就热情地将自己的香蕉分给丽丽吃,两人吃完了两个香蕉,玩得很开心。
下午两点,两个孩子跑到菜地旁边的小路上玩耍,又一起吃了香蕉。但是丽丽吃的很匆忙。她剥了香蕉皮就塞进嘴里。谁曾想直接被噎到,丽丽说不出话来,疼得捂住了脖子。小明不知所措,只能赶快喊奶奶快点过来。
覃某夫妇听孙子这么着急,连忙赶过去,却发现丽丽脸色铁青,躺在地上,口吐白沫,浑身颤抖,失去了知觉,在她身边,有个吃了一半的香蕉,两个老人吓坏了,以为孩子中毒了!
丽丽的爷爷在附近的菜地里干活。覃某夫妇赶紧给他打电话,都认为是中毒了,就把孩子送到当地卫生站救治。在救治过程中,他们发现丽丽是被香蕉噎住了,从丽丽的喉咙里拽出一根五厘米长的香蕉片,上面有血,但尽管如此,丽丽还是没能抢救回来。因为香蕉卡在她的喉咙里,导致她窒息而死。
正在上班的丽丽父母无法接受孩子离世的消息。之后,他们起诉了所有与香蕉有关的人,也就是给女孩香蕉的小明家人,以及香蕉的来源苏某。要求赔偿73万元。
作为监护人的覃某夫妇,看得目瞪口呆。这根香蕉是好心送给对方的,丽丽自己都噎着了,为何要赖上他们?而苏更觉得无辜了。香蕉是她给小明的,丽丽吃的香蕉不是他自己给的。跟他有什么关系?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丽丽的家人有两个诉求。一是孩子的窒息是苏某提供的香蕉造成的。二是小明爷爷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明知道香蕉具有风险性的情况下,却同意孙子小明把香蕉给丽丽,存在疏忽大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被告两方显然不同意丽丽家人的观点,法院在了解原委后也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是关于苏的责任。苏先生赠送的香蕉可食用,无毒,非常安全。而且,苏并没有直接把香蕉给丽丽,而是给了小明。这点小明的监护人覃某夫妇均知晓,也是同意该行为。此时香蕉已被覃某夫妇控制,苏无法预料第三者丽丽会因为香蕉而窒息而死。因此,要求苏某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覃某分香蕉有错吗?对于丽丽和小明玩吃香蕉的事情,不管是覃某分给谁,还是丽丽自己吃,丽丽都已经是一个5岁的孩子了。一种普通的食物,她有独立进食的能力,而且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不会导致死亡,这是一种善意和分享的行为。
小明爷爷虽然在场,但对丽丽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5岁的孩子独立吃香蕉是常识,小明也在吃。丽咽的太快了,对于此结果覃某也并不想看到。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覃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对于这样的结果,原告丽丽的家人仍然不服,二审时撤回了对苏某的上诉,但仍然认为覃某人仍需承担责任丽丽的家人称,覃某在笔录中表示,香蕉是在征得监护人覃某的同意后,两人吃香蕉,覃某不反对制止。
他们认为吃香蕉和吃果冻一样危险。不能算是邻里间的善意分享行为,是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中,讨论的焦点落在了覃某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上。作为被告的覃某也表示,如果把所有的事故都归咎于其他不负责任的人,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谐共享友谊。谁敢给与分享风气,这既不利于道德,也不体现公平。
法院也是从民法的立法精神出发,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也是为了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上的恩惠行为无需承担责任。两个孩子在出事前都吃过香蕉,证明独立吃饭的能力没有问题。孩子们之间分享食物是一种善意的行为。覃某不可能预见到这种情况,事后也在积极救治丽丽。呼吁丽丽的家属,不能仅仅因为造成损害就认定是过失,否则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因此,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丽丽家属的上诉不成立,驳回上诉。
毕竟,邻居之间互相送饭的事并不少见,大家都是出于好意。出了事,就得追究别人的责任,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那么谁愿意互相帮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