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聊聊新条 2024-10-02 00:22:58
行车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电气间隙 GB 4943.1—2022 2 爬电距离 GB 4943.1—2022 3 天线端子绝缘 GB 4943.1—2022 4 抗电强度试验 GB 4943.1—2022 5 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GB 4943.1—2022 6 热灼伤(接触温度限值) GB 4943.1—2022 7 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或电源端骚扰电压 GB/T 9254.1—2021 GB/T 13837—2012 8 1GHz以下辐射发射或骚扰功率 GB/T 9254.1—2021 GB/T 13837—201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9254.1—2021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 GB/T 13837—2012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行车记录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0 阅读:0

聊聊新条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