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不仅破坏了社会和谐,而且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小区内高空抛物的案件,被告人朱某因高空抛物罪获刑。
基本案情
朱某家住3楼。2024年5月至6月间,朱某多次从自家窗户往下扔垃圾,瓜子壳、水果皮、硬纸盒、塑料袋等。
其间,楼下有居民险些被砸到,要求朱某停止抛物,朱某却变本加厉,将陶瓷碗、陶瓷佛像、藤椅等大型物件也往下扔。邻居们多次报警,社区工作人员和民警也多次劝阻教育朱某。但在工作人员离开后,朱某又继续从楼上抛掷杂物。
再一次往下扔陶瓷盆后,邻居无奈再次报警。接到民警电话的朱某随后主动投案。
朱某称,自己就是图省事,不想下楼扔垃圾,于是顺手扔出去了,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从天而降”的藤椅和陶瓷盆
法院判决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多次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朱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朱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将物品从高空抛下极易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轻则受伤、重则死亡,这种行为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漠视。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不痛不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