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中枢“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陆良中枢“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曲靖市安委办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2024年1月2日15时22分,陆良县远东水泥厂红绿灯处发生一起小型货车(云AXXXXX)与拖板车(云DXXXXX)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组织力量及时开展事故救援,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要深刻吸取教训,严防二次事故发生,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抓牢抓实抓细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厉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查处,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陆良县消防救援大队、陆良县应急管理局、中枢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陆良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陆良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认定,陆良中枢“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专门多用途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追尾事故,本事故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地点
事故时间:2024年1月2日15时22分许
事故地点:曲靖市陆良县爨乡大道远东水泥厂路口
天气:晴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徐X明,男性,汉族,1967年11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2819671103XXXX,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XXX村委会XXX街XX号,持驾驶证号为53222819671103XXXX,档案编号为53030126XXXX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
2、当事人郑X全,男性,汉族,1984年10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219841002XXXX,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XXX村委会XXX村XX号附X室,持驾驶证号为53032219841002XXXX,档案编号为53030016XX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
3、当事人胡X美,女性,汉族,1968年0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219680812XXXX,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XXX村委会XXX街X号。
(三)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之一系一辆号牌为云A9XXXX的江淮牌HFC5041XSHP73K4C型轻型专门多用途货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XX区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X村X号,所有人为徐X明,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07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6日,事故发生时徐X明驾驶。
2、肇事车之二系一辆号牌为云DXXXXX的东风牌DFL4251A16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XXXXX,所有人为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01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良县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3月06日,事故发生时郑X全驾驶。
3、肇事车之三系一辆号牌为云DXXXX挂的锣响牌LXC9402CCY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XXXXX,所有人为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01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事故发生时由云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四)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陆良县爨乡大道远东水泥厂T型路口处,爨乡大道为南北走向,南至陆良南站,北至陆良北站,路面为干燥、清洁、平坦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心以宽3.3米的绿化隔离带分隔为东西两半幅路面、双向十车道,东半幅路面由内向外依次为宽2.9米的掉头车道、均宽2.9米三条直线车道、宽2.8米的右转弯车道、宽1.5米的绿化带、宽1.8米的人行道、绿化带。东侧有路口宽54米、路面宽17.5米沥青质道路通往远东水泥厂。事故路口行车视距良好,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爨乡大道进入路口处均渠划有停止线及人行横道线。爨乡大道属城市道路,标志限速50km/h。
二、事故经过
2024年1月2日15时22分许,徐X明驾驶云AXXXXX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载其妻胡X美)沿曲靖市陆良县乡大道由南向北行至爨乡大道远东水泥厂路口时,其所驾车车头与前方郑X全驾驶停放于路口等待准许通行交通信号灯的云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云D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相撞,造成胡X美当场死亡、徐X明受伤、两车均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
2、云AXXXXX号轻型专门多用途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转向系:肇事前符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车速分析:视频图像帧率不稳定,视频车速不能分析计算。(5)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
3、云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D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后下防护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12.9.3条规定。(5)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
4、据民警现场对云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郑X全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论:郑X全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5、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4]毒检字第0043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徐X明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6、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4]第J-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胡X美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毁坏性损伤死亡。
7、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损)字[2024]J-004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意见:徐X明本次交通事故致多根肋骨骨折(双侧3-8肋);右骨骨折,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的损伤程度目前均已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综合初评为轻伤一级。
8、据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陆公(交)事现检字[2024]第06号《现场检测意见书》检测结果:郑X全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
9、云AXXXXX号轻型专门多用途货车核定载质量495kg,事故发生时载货约5075kg。
10、云D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3700kg,事故发生时载物约33960kg。
11、郑X全驾驶云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至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路口停车等待准许通行交通信号灯。
12、徐X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专门多用途货车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徐X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专门多用途货车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此事故中,徐X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专门多用途货车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郑X全、胡X美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徐X明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X全、胡X美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五、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交通追尾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事故是由于徐X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追尾事故,徐X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X明所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认定:本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追尾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六、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超载行驶仍有存在,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预防对策建议
加大路面秩序管控力度,加强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知识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严查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