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披露:刑庭庭长自创“量刑原则”,自欺欺人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2-07 15:01:06

2月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刊文,披露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三级调研员、原审判员杨钧违纪违法案件详情。

文章披露,作为审判员的杨钧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

杨钧出生于1967年2月,曾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机关党委副书记。

2022年9月,杨钧被查,2023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4年6月,杨钧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审判员根据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

四川省纪委监委披露,作为审判员的杨钧却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

“如果二审在原则范围内能改判减刑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那么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确定了“原则”后,杨钧开始在工作中打“擦边球”收钱。

2013年,杨钧承办谢某受贿案时“仗义相助”,二审改判后谢某刑期较一审减刑四年,杨钧则分两次收受现金共3万元。2017年,杨钧在办理卿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给予卿某关照,在二审中认定了卿某的立功情节。案件判决后,杨钧收受卿某父亲所送现金10万元。

在杨钧看来,这些认定和裁判都是依法做出的,便自欺欺人地认为“不会出事”、“即使出了事,也出不了大事”。

随着贪欲膨胀,杨钧在办案时不再局限于“原则”。2012年5月,一位“好友”在办公室送给杨钧10万元“好处费”,杨钧对其正在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主犯予以关照。明知该案主犯的重大立功证据涉嫌造假,杨钧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进行认定,导致该主犯重罪轻判。

文章称,轻判还不够展示杨钧“讲义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成为杨钧的职业信条,利令智昏的他想方设法帮助该案主犯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杨钧案发,该案才进入再审程序予以重审。

2003年至2020年,杨钧在担任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和第二庭庭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余万元。

面对镜头,杨钧忏悔道:“无颜面对,后悔莫及,确实对不起组织,更对不起家人,在他们心灵当中永远都是个污点,也给他们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后悔!后悔!”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记者: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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