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0后女护士因漂亮被副院长惦记,步步沦陷最终葬送自己性命

龙宝哥啊 2022-06-28 19:14:13
案件回顾

90后的邓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女护士,从小她就受到父母的呵护与关爱,通过自己的努力,邓某成功应聘到安徽一家医院做护士。

平日里,她接触的人都是一些良善之人,因此涉世不深的邓某很难在社交场合上去分辨人心的好坏,因为在她眼中每一个人都是善良的。

刚进入医院的邓某,由于业务水平不是很高,工作上显得很吃力,但她并没有气馁,反而是利用空闲的时间积极地学习,后来她仅用三年时间便考上了护士编制。

在医院工作的过程当中,邓某也渐渐地被副院长陈某所注意,看着邓某较好的面容,陈某心里早已生出了非分之想,他总想和邓某发生一些不正当的关系。

但邓某却始终小心谨慎,总是在不经意间逃过副院长的魔爪。

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以吃饭的名义将邓某骗去一所庄园,并在饭局上灌醉了邓某,事后陈某对邓某实施了侵犯。

邓某醒来后,发现自己已经失身,她既气愤又感到恐惧,可陈某却表示会对她负责,并利用一系列的花言巧语,最终让邓某放弃了报警的念头。

这之后,身为副院长的陈某就通过各种方式,哄骗邓某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而邓某也俨然成为了陈某的地下情人。

在两人交往的这段时间里,邓某还多次被陈某胁迫进行堕胎。在邓某流产之后,陈某还对其恶语相加,很快邓某便患上了抑郁症。

得知这一消息后,邓某的父母也是急忙来到医院陪伴女儿。可没成想有一天,他们的女儿突然在副院长家的楼顶上吊自杀。

邓某死后,在警方的调查下,很快便从她的遗书中找到了其自杀的答案,只因她在和陈某的那段情感中陷得太深,以至于无法自拔,唯有死亡才能让她感到解脱。

邓某的父母看到这封遗书后十分悲痛,他们想为女儿讨回公道,于是便将这名副院长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定陈某赔偿邓某父母八十多万元精神损失费,可即便如此,那个鲜活的生命却永远也无法回来。

律师观点

世界是美好的,但有的人是险恶的,所以作为女士,一定要有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不要轻易地就被别人的花言巧语所欺骗。

不管是何原因,只要一旦遭受不公平待遇,一定要报警,严惩那些不法之徒。

类似于本案中致人自杀死亡的,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

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如果是诱骗或者逼迫他人自杀的,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

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对于那种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处罚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年轻同事邓某,且最终导致邓某怀孕,最终在陈某的建议下,邓某选择了堕胎而且这期间还忍受着陈某的辱骂,最终邓某患上抑郁症跳楼自尽。

因为陈某先前的行为属于一般错误行为,所以未能上升到犯罪的层面,而只停留在民事赔偿上对邓某的死做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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