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线上工作,是否应被认定为加班?|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06 13:25:39

【裁判要义】

单位安排劳动者处理工作事务,该事务明显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需要对具体工作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劳动者处理该工作的时间为当日凌晨至中午,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休息日存在加班情形。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4日,王某入职某软件公司。2021年5月2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工程类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双休。

2023年6月3日凌晨1时31分,王某通过微信与某软件公司工作人员对接工作,对接内容为双方相互发送表格截图,对表格内容进行查询、修改。至凌晨3时57分,王某表示已制作201条;至5时21分,王某继续补全表格;后双方持续对接工作至中午12时34分,相关工作才处理完成。

2023年7月25日,某软件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于2023年9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软件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申请人请求】

请求判决某软件公司支付2023年6月3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399.48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软件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6月3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85.64元。王某与某软件公司均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休息日线上工作是否应认定为加班,某软件公司是否应给付王某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都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休息日线上工作,是否认定为加班,应当根据以下条件作出判断:一是劳动者处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时间;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三是该劳动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本案中,2023年6月3日为休息日,某软件公司在该日安排王某处理工作事务,该事务明显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需要对具体工作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处理该工作的时间为当日凌晨至中午,明显占用了王某的休息时间。某软件公司以没有收到王某的加班申请为由否认王某加班的事实,但其又认可公司其他员工曾与王某对接工作事务。人民法院结合聊天记录、工作内容等证据,认定王某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判决某软件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6月3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案例来源】

2024年6⽉6⽇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4:劳动者休息日线上工作是否应认定为加班》。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常态化地安排员工进行“线上加班”,且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实质性劳动,而非仅仅是简单接收相关信息,此情形下的“线上加班”实际上侵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被认定为加班。单位若仅以员工未提交加班申请及获得批准为由,否定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在法律认定上是不成立的,且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提示劳动者,在判断网上办公或线上加班是否构成加班时,司法裁判机构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线上加班是否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率和加班时长等。根据这些因素,司法机构会依法确认劳动者是否存在“线上加班”的事实。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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