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广西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卫生院化验室内正在使用的3台医疗器械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3台器械分别是:“医用离心机”“全自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材料以及进货票据。
而根据《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有关规定来看,这家卫生院没有遵照规定。当中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是没有保管好相关票据?按理说,这类医疗器械通常售价不菲。在买卖的过程中,不提供相关票据,谁敢买呢?相关票据应该当作重要资料保管起来才对。除了没有保管好的理由之外,那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这家卫生院通过不正规的渠道采购了这些精密的、贵重的医疗器械。
并且当中可能涉及到非法利益输送的问题,比如吃回扣、收受礼金等。这就凸显了乡镇卫生院管理不严的问题,毕竟现在乡镇卫生院越来越不受人待见,民众一般都喜欢到县以上的医院去治疗。所以乡镇卫生院的一些医疗器械的管理方面也就容易出现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