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请求依法复查处分决定

陆俊 2024-07-01 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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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请求依法复查处分决定

近日,蔡甸区公路管理局工勤岗工作人员彭凯因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遭受政纪问责处理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据悉彭凯自1990年加入工作以来一直在蔡甸区公路管理局下属路桥公司工作,原工勤三级现工勤五级,其身份定位一直是群众并非干部或党员。其于2011年7月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被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不仅如此,当时蔡甸区公路管理局也给予彭凯严历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六百元,原以为事情会就此告一段落,没想到2018年蔡甸区纪委和蔡甸区公安分局根据省委巡视组工作要求,联合对全区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集中清理,发现彭凯2011年存在违法行为尚未进行政纪问责处理,为此,2018年11月交通运输局又给予彭凯降低岗位两级的处分。但是针对2018年的处分行为,当事人彭凯却产生了严重的质疑。

根据彭凯的披露,相关处分决定中关于其基本信息等方面存在不准确和缺失;而对其进行降低岗位等级处理的依据也引发质疑,因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早于相应法规颁布实施,导致对其应有处分方式的争议。彭凯2011年7月发生违法行为,但是《事业单位处分暂行条例》法规颁布实施日期确是在2012年,这样的处罚行为令人费解。有网友表示,违法行为发生在法规颁布实施前,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处理,不必受新法规的约束。否则,将会对当事人形成不公平的对待,有悖法治原则和法律的合理性。

其次,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人受处分不宜降级撤职的意见也被彭凯提及,认为其受处分时间点与人事部门文件出台时间不符,彭凯2011年7月发生违法行为,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法规颁布实施日期确是在2014年,难道彭凯还需要为此买单吗?并且人事科出具的身份证明上的日期和处分决定上的日期竟然都是在同一天,这很明显是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后的随意填写。另外,彭凯认为其是工勤岗,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蔡甸区纪委和区公安分局清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交通局监察室不应对群众政纪追责,二者身份严重不符。

针对此事,彭凯提出了他的看法。当时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到当时事业单位的两个管理规定尚未颁布实施,公司领导的批评教育和扣缺岗薪资已经构成了对其自身的违法处罚。彭凯强调了法律的基本常识,即不能用未来的法规来约束过去的行为。他指出,事情发生已有十年之久,却要求重新从重处理,这对一个普通工人来说似乎不公平。他表示,作为一个普通工人,他从未拥有过干部的权力,却要承担起类似干部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失公平和合理性。为此,彭凯向蔡甸区人民政府提出了核实处理的请求,但是得到的回复确是复核申请时限已超时,彭凯由此无处可以申述。

彭凯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人们纷纷表达对他的支持和理解,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公正处理此事,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一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适用和追溯性原则的深入思考,相关部门的工作应该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在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下,需要法律界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明确规定,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准确性。同时,也需要公众共同关注和监督,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社会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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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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