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登条例修订争议如何看?

老梁不郁闷 2024-08-18 22:26:46
近日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引发了不小的讨论,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和结婚不需要户口簿被部分女权人士质疑,那么对于这个事情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老实说这次征求意见我本来没觉得有什么可分析的,因为这次条例主要是落实了民法典的一些内容,然后有一些程序的简化,整体上变化不太大,结果这次女权人士们又开始整新活儿了,目前主要集中在离婚冷静期一方可撤回和婚姻登记不需要户口簿,很多人跳出来说要投反对票。

还有律师写了文章质疑说“离婚不自由还能说是婚姻自由么”?

恕我直言,整体就比较滑稽,那这里说说我的看法供参考。

先说离婚冷静期。

首先咱们先明确两个事儿,第一这是民政部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征求意见不是投票,我国目前没有全民投票决定法案的制度,所以征求意见阶段并不是说只要提了反对意见就会被接纳。

第二这个条例的效力来源是民法典等法律,不是从这个条例凭空诞生的,这个条例没有权限修改上位法。

比如说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完全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再现和落实,其中这次莫名被热议的一方可申请撤回,是规定在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这个在2021年民法典颁布后就是这么规定的,有些女权人士似乎刚知道,你们家是刚通网么?

知道上述两点,再看某些人士说要投票反对离婚冷静期就非常滑稽了,你通过没有投票环节的程序,去投票要求修改一个它没有权限修改的制度?

这就让我想起一个古早的国产动画片《猴子捞月》。

一群猴子想要去摘天上的月亮,就像一些女权人士在民法典立法阶段想要推翻离婚冷静期。

结果失败之后呢,这些猴子跑去捞水中月,殊不知水中月是天上月的倒影,你在水里捞八百回,也不会让天上的月亮减少分毫,那么现在某些人士反对这个条例,但只要民法典还在,既有制度就是这么执行,就算没有这个条例也不存在变化。

另外那个律师的文章我也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你对离婚冷静期有意见,却要求完善婚姻登记条例呢?你也打算从水里把月亮捞出来么?这个事儿部分女权人士法盲不懂也就算了了,你也不懂么?

然后我想重点说一下这个律师的文章,他说离婚不自由,就是认为结婚手续跟离婚手续要一样才叫都自由,而如果离婚手续多了一个冷静期,按照他的说法“从经济成本的层面上看,离婚却不是那么自由的”。

我认为这个逻辑有点问题,如果说离婚阶段有冷静期就是不自由,那么离婚阶段可以单方起诉判离怎么说?

结婚的时候必须两个人同意并且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离婚的时候却可以一方在对方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起诉,甚至法院可以不顾一方反对判离婚,那结婚为什么没有这样的手续?

能不能不顾一方反对判结婚呢?如果不能是不是结婚不自由“要不要规定结婚阶段也可以单方起诉?

比如我现在打算起诉迪丽热巴要求跟她结婚,本人无不良嗜好、中共党员、北京户口、三环内自有住房、对迪丽热巴有一定感情,我最起码要求法院给我立案,不立案就是剥夺了我结婚自由?

当然迪丽热巴可以不同意啊,她可以应诉啊,咱俩西城法院见,离婚诉讼通常本人要到庭,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那结婚诉讼你也得到庭,你来证明一下咱俩没有感情,谁主张谁举证,然后咱们看高度盖然性,那她要举证不能或者拒绝出庭,法院能不能判我们婚姻关系成立?一审不判没事儿,二审我等着……。

哪怕到最后也不行,没事儿,我接着起诉赵丽颖、杨幂,小一点的王影璐,然后宋雨琦,然后滨边美波,然后伊丽莎白·奥尔森,咱们不能歧视外国女性,反正你不能剥夺我结婚自由……。

这难道不荒唐么?这法院成许愿池了!所以并不是离婚和结婚的手续完全一样才是自由,否则就应该取消离婚阶段单方起诉判离。

咱们要弄清楚,结婚是一个民事行为,也就是构建民事权利义务责任,要想改变一个民事行为已经构建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说因此就是不自由的。

比如你买东西订立合同,解约的时候手续跟缔约手续不一样,这不叫合同不自由;你收养一个孩子,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跟收养时手续不一样,也不叫收养不自由;所以并不是因为结婚离婚手续不同,就能说其中一个环节是不自由的。

离婚冷静期是法定的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撤回也是任何一方的法定权利,这是因为结婚行为导致两个人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要想解除这个关系就必须有一定的程序。

恐怕只有连民事行为会产生义务和责任都搞不清,才会提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不履行责任的想法。

而且我不能理解一些女权人士认为只有女性会遇到离婚冷静期,那就没有男性遇到离婚冷静期的么?就没有是女性行使撤回权利么?这跟性别有什么必然联系么?

至于说离婚冷静期跟家暴的关系,这都是经年累月的老话术了,解释过很多次了,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离婚证也不具有物理免伤效果,离婚之后被打被杀的有的是,难道是因为离婚制度导致的么?

离婚冷静期本来就是只在协议离婚里存在,而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愿意一起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按照有些女权人士幻想的,这家暴男分分钟能要你命,他还能跟你去办理协议离婚么?这么说这家暴男还挺通情理么?

试想没有离婚冷静期,你一提要离婚说不定就已经被打死了,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撤回键”,有一些本来不太情愿的人才可能先同意办理,增加了双方博弈协商的空间的,让进一步协商成为可能,这个情况女权人士考虑么?

难道你是觉得不管有没有离婚冷静期,对方答应去办手续的几率是完全一样的么?这不是刻舟求剑么?

这事儿都解释过八百次了,打从民法典立法那年开始就这一套,老实说我也觉得离婚冷静期制度有讨论的必要,甚至不排除修改,之前我还专门出视频讲过这个问题。

但是靠这种烂大街的说辞能说服立法机关吗?稍微动动脑子好不好,套用蒲松龄一句话:女权之变诈几何哉?止增笑耳!

再说婚姻登记不需要户口簿,这个事儿目前也看不出有什么大的影响。

当然了,你如果说是父母为了控制子女结婚,或者说是为了在谈彩礼的时候设置一个博弈环节,那确实有点影响。

但实际上没有户口簿,民政部此前还有一个规定,可以在属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替代,所以户口簿本身并不是绝对必须的,本来就能绕开。

那么有人担心人贩子会不会借机让被拐卖妇女合法登记结婚?合法登记结婚的前提是本人亲自去办理手续,所持证件只是次要的,我都能让你本人自愿出场了,我不能让你带上证件么?我现在拿一麻袋装个女的捆的跟粽子一样,到婚姻登记处,证件齐全人家能给我办理么?

如果是其他人持你的证件办理婚姻登记,这个登记本来就是无效的,而且是自始无效。

有人说身份证可以伪造,所以不安全,敢情就不知道有人伪造户口簿的是吧?

而且说个冷知识,户口簿的防伪技术没有身份证的好,如果单纯从技术角度看,伪造户口簿的可能比伪造身份证的可能更大,只不过身份证使用范围更广,所以被伪造的情况更多而已,并不是它更好伪造。这个类似说伪造大学毕业证的比伪造高中肄业证的多,那不是因为大学毕业证更容易伪造。

另外二代身份证里本来就有户籍信息,所以户口簿出场就显得不是很必要了,有些人这脑子还停留在一代身份证甚至更早的技术环境。

最后我提个疑问,前几年不是很多人质疑户籍制度么?包括一些律师和法学界的老师,有很多建议废除户籍制度的,说什么违宪啊,城乡二元歧视啊……。

甚至有人造谣说越南取消户籍制度。

那请问这户籍制度都没了,你们哪来的户口簿啊?咱们听谁的?

要不你们两拨先掰头一会儿,看看谁能把谁给骂死……。

以上就是我对新婚姻登记条例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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