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敢管教学生?山东潍坊,7岁男孩上书法课时和同学打闹,女老师制止后让他站立20分钟,事后家长以老师体罚为由,向教体局写信投诉,在教体局的主持下,老师赔偿1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不料家长又将教体局诉至法院,要求对培训机构和老师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昌乐县法院)
王涛只有7岁,是个调皮的小男孩,父亲王波为培养他的兴趣爱好,安排他在暑期参加书法培训,事发当天上午11时35分许,王涛在课堂上与邻桌同学打闹。
培训机构的老师李慧,为维护教学秩序予以制止,并口头让王涛站立,直到11时55分下课才结束,当天王涛回家后,就把此事告诉父亲王波。
王涛称自己在培训机构教室内,因调皮而被老师罚站,罚站期间因体力不支不断变换罚站姿势,该状况持续20分钟左右,在王涛不再调皮的情况下,当事老师仍不依不饶。
王波对这个独生子非常宠爱,儿子自己都不舍得管教,却被老师罚站,王波遂以李慧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王涛人格尊严,构成体罚、虐待儿童等为由,向县教体局写信投诉此事。
教体局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当日就立案,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学生和有关教师,调取监控录像等查清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教体局认定李慧管理教育学生的方式方法欠妥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教育机构及校长批评教育,并责令教育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教体局还要求教育机构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依法规范办学,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推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教育机构当天作出《关于对李慧老师的处理决定》,给予李慧扣除当月奖金,取消本年度评优,认真反省并作出深刻检讨的处理。
同日,在教体局的主持下,李慧向王涛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元,王波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1000元,收到款项后,不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公秩序及在外声誉,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
不料不久后,王涛又到法院起诉,称事发当天下午,王波投诉至教体局后,工作人员未进行取证和调查工作,仅仅查看监控视频。
王波坚持对老师涉嫌体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而教体局的工作人员坚称,行政调解活动不涉及体罚的定性和行政处罚问题,只是民事调解。
在教体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李慧向王涛进行道歉,并支付1000元,由王涛的法定代理人签收,王波发现收到条上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得再法律追诉第三人”的表述时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称这是教体局的意思。
王涛表示,教体局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调解活动中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请求责令教体局履行职责,依据教育管理法规对培训机构和老师进行行政处罚。
教体局辩称:
第一,王涛将教体局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教体局作为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教育的工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上级党委、政府的规定,依法履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涛在教体局的主持下,已就投诉事项自愿与培训机构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王涛反悔没有道理,其起诉不应当受理。
第三,教体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事发当天接到投诉后,教体局迅速进行调查,查明李慧因王涛在课堂上与邻桌同学打闹,违反课堂纪律,为维护教学秩序予以制止,口头让其站立约10余分钟,给予警示。
监护人知道后不满,认为该行为系体罚学生,教体局针对王涛的投诉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学校对李慧进行相应处理,李慧向王涛赔礼道歉并给付1000元。
第四,教体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没有送达王涛的职责,且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7条,教体局对李慧没有行政处理的职责权限。
培训机构述称,王涛未在起诉状上签字,没有出席法庭审理,向法庭亲自表达其站立的心理状态和后果,李慧让王涛站立,没有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所谓“损害”只是王涛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主观愿望和判断。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从本案证据看,李慧的行为构成罚站,但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系课堂打闹、罚站时间较短、未实施打骂、并无明显损害后果等情节。
结合社会对体罚行为的一般认知,应认定李慧的行为尚不构成体罚,故对其行为不能依据有关体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教体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进行取证,认定李慧存在管理教育学生的方式方法欠妥当的问题,并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亦无明显不当。
2.关于王涛提出的该调查处理意见未送达王涛的主张,虽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亦不构成该调查处理意见无效的事由,故该调查处理意见并无明显不当。
3.关于教体局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问题。
教体局出具的收条,是王涛法定代理人王波本人书写,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波受到胁迫或强制,亦不能证明教体局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有违法和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