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国时期,福州曾经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刺杀案件,事件中被刺杀的人为江屏藩,为时任的福建省建设厅长,他是当时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的干儿子。所以此案发生以后,令世人瞩目,时任该案被告辩护律师的陈衡铨老先生曾经撰写了《黄三俤剌江屏藩案侧记》一文,对该案的来龙去脉做了详细的介绍,该文后发表于《福建省文史资料》第21辑 法槽内外一书,现将该文进行简单的编辑,在头条上发出,使大家能够对当时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有所了解。
当年黄三俤,以一平民,刺杀大吏江屏藩。江曾任省府委员兼厅长,被刺时任闽海关监督,这是本省1933年轰动一时的重大案件。当年我年轻气盛,对官僚江屏藩以造桥筑堤暗行贪污而不受法律制裁,因而愤其所为,同情于杀人的黄三俤。本来是局外人,竟一步一步地卷入旋涡,弄到焦头烂额。现详述这个案件,以供参考。
辛亥革命,建立民国,乃至南京政府成立,由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经济基础没有被触动,升官发财的封建思想,仍牢牢地扎根于许多人的脑海中。一般市民因受封建势力的压制和封建思想的毒害,多数信仰了“堪舆”(即“风水”)谬说。法院受理由迷信风水而造成的坟墓官司和房屋官司非常之多,衙蠹讼棍又从中兴风作浪,于是发生过不少悲剧。江屏藩和黄三俤打的就是坟墓官司,这场官司从1928年起,缠讼到1932年江才取得决定性的胜利。黄三俤在诉讼中与败诉后,家中迭遭不幸,认为乃风水被破所致,对江屏藩仇恨至深,因而于1933年刺杀了江屏藩。
江屏藩乃国民政府主席林森所宠幸的人。据堪舆家妄说,这座坟墓恰好造在“双狮双珠”的穴道上,所以“土气大盛”,必旺江家后代。黄三俤,福州东门外后浦乡人,当时住在台湾屏东二六七地方,做洋衣的生意,被选为台湾屏东中华会馆的常务委员。黄三俤父亲黄钟秀的坟墓也在板桥乡金狮山,黄三俤妻杨氏的坟墓便在黄钟秀的坟墓和江家的坟墓中间。黄三俤在台湾,先前生意很顺利,自然也将此归功于坟墓的风水。
江、黄二家坟地相邻,各有其实际控制线,江欲大修祖坟,势必越线建筑,遂倚仗权势,就本来不存在的墓地所有权问题向闽侯地方法院提出诉讼。金狮山的山主是板桥乡人陈依江、陈依浦诸兄弟,江家和黄家的墓地都是从他们父亲手上买来的。江家买通了陈依浦,陈在官司中替江家作了有力的人证,一个被人称作“池新人嫂”的(母家姓陈,法院里又写作池陈氏)也帮过江家的忙,这叫做“有钱能使鬼推磨”。江家当时由江屏藩的胞兄出面,并请律师陈文光做诉讼代理人(律师工费小洋100角)。黄家是被告,请律师黄裳(黄三俤的族叔)做诉讼代理人。双方开始了长达4年的讼争。
受理这起诉讼案件的是闽侯地方法院民二庭推事陈光涛。双方都有契据,但判决的结果却说黄家占了江家的地界,黄三俤的妻墓要起迁。黄三俤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由推事王元超审理,王曾到山上履勘过3次,最后还是黄家败诉。1932年旧历3月间,法院执行庭勒令起迁。当时黄三俤在台湾,由惯保——以做保家为生的澳桥“茶桌梯”通知赶回起迁。在诉讼中,黄三俤花了好几百元的冤枉钱,家产荡尽,还卖掉了亲生女儿。
黄妻墓被迫起迁,接踵而至的打击使黄三俤悲愤填胸,就动了刺杀江屏藩以报仇雪恨的念头。江屏藩于1930年代理建设厅长时,在福州改建两桥,填筑台江水道为陆地,因从中贪污舞弊,被检察官检举(见本文附件)。尽管当时政府袒护了江屏藩,但民众对这一集团贪污舞弊案仍议论不休,人言啧啧。黄三俤于1933年4月28日由台湾回到福州时,已蓄意刺杀江屏藩。他画有福州大桥图,宣传江屏藩舞弊案,并于5月1日中午12时带上戏衣戏帽,来到东街光华照相馆,拍了一张6时的戏装相片。戏帽上两个翅,左边写“爱民县”,右边写“无名官”,这是闽剧“知县斩按司”中知县的打扮。他于1931年和江屏藩打官司时曾照一呎大的山地相片,那天也附带加印一张。
这说明在他心中已早有刺杀江屏藩的计划。他带有两把弯刀(即割草刀,系从台湾带回)、一把尖刀和一袋纸包石灰,暗探江屏藩行踪已数天,终于在5月3日下午,冤家路窄碰了头。这日中午12时,黄三俤在后浦乡家里吃过午饭,藏好尖刀、弯刀和纸包石灰袋(内藏用白纱布包着的石灰、泥沙各一包),戴上斗笠,别过他的侄妇,即到通往金狮山的路上侦候江屏藩。那天,江屏藩身穿灰色面料、骆驼绒里的长棉袍和蓝色夹裤,着灰色袜和胶底皮鞋,于午后2时自仓前山陶园家里坐上家车(自备人力车),由两个家车夫一推一挽,一路铃声叮当,直到东门外洋头尾停下(因再往前马路未修好,不能通行车辆)。他留下一个家车夫看车,带家车夫严阿欧(福清人,时年23岁)上金狮山去。江屏藩在山上逗留一个多钟头,即同严阿默下山。因山路崎岖,家车夫要扶掖老爷,故两人同行。
到了山下大路,黄三俤从路旁草丛中蹿出,遂拿出弯刀和石灰包,扑到江屏藩身后,猛向他脑后砍了一刀。江屏藩吃了一刀,向北跳过水沟,落至稻田里。黄三俤扔掉石灰包,持刀跟追到稻田里,两人即为争夺弯刀搏斗起来。江屏藩身材高大,黄三俤比较矮小,但黄三俤手里多了一把刀,而江屏藩穿长袍、着皮鞋,行动不便,不免落了下风。结果,江屏藩头东脚西地倒在田里死了。
后经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派员验尸,江右颧刀伤斜长2寸、宽5分、深至骨,右腮刀伤斜长1寸、宽2分、深至骨,右耳垂被刀斜划1痕,左颏刀伤斜长5分、深3分,咽喉刀伤斜长5寸、宽7分、深2分,左手拇指旁被刀斜划5分、深不及分,心脏部位刀伤斜长1寸、宽2分、深在内,脑后刀伤斜长6寸、宽3分、深至骨。黄三俤左边项部也受刀伤3道:上下两道长各4分,深不及分;中间1道长1寸许,宽不及分,深3分。足见两人当时的搏斗是非常激烈的。
黄三俤举刀下手时,池新人嫂正在20几步外的田里,江屏藩脑后被砍一刀跳到田里时,急喊她快去叫他的家车夫。严阿默闻声,拾起田旁的扁担,奔向黄三俤。正在田间耕作的农民听说杀了人,有二三十人随严阿默追过来。池新人嫂还跑上金狮山,喊造墓的工人下来。黄三俤杀了江屏藩即向西奔逃,手里还拿着弯刀。当时闽侯县公安局巡查队巡长关锡钦,带着警兵陈国安、陈德炎2人,恰好来到竹屿,迎面遇着。黄三俤只好跪在地下,献上弯刀,乡人追过来,还从他身上搜出尖刀。黄三俤就逮时对众说:“我今日杀死他太甘心了!”
黄三俤被捕情况已如上述,但巡长关锡钦为了邀功,在给公安局的报告书中夸大其词,说是“指派警兵按踪追赶至二三里之遥,于洋中始将凶犯擒获”。闽侯县公安局局长罗亚接到杀人报告,将杀人犯送交公署讯办,但罗亚答说犯人已移送法院,请向法院提取;其实,犯人还在他的局里,送县的公文还未发出。他敢于负责,扯了一个大谎,拯救了黄三俤的生命;不然的话,一送到绥靖公署,依军法审判,二三天之内就可以在刑场枪决黄三俤了。这一下绥靖公署可窘住了。当时司法名义上还是独立的,绥靖公署不能像对待公安局那样用电话要人,只好用公函请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移送,但得到的答复是福州未宣告戒严,不适用戒严法,绥靖公署也就无可奈何了。
黄三俤在闽侯县公安局供称:“大仇已报,可以对父、妻无愧,死也甘心了。”言词壮烈,罗亚不禁为之所动,所以愿意庇护他。罗亚乘昏夜将黄三俤送到闽侯县政府,闽侯县长林鸿辉也忙即草草讯问黄三俤,黄仍直供不讳,林遂备公函连同录供将全案移送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黄三俤就这样连过三衙门。
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得到闽侯县公安局函知后,首席检察官谭澄即派值日检察官徐观澜等同书记官赖一光、检察员何健忠等前往东门外白鹭洋勘验尸体,讯问家车夫严阿默和山主陈依浦(陈依浦把在路旁拾得的石灰包呈案),制作笔录和勘验单卷。全案送到检察处后,仍由徐观澜承案,只是配置的书记官改为郑中矶。
法院办理案件从来是老牛拖车,如江屏藩生前的造桥筑堤舞弊案,法官自动检举后,1930年12月20日即搜查到许多证据,但等到12月25日才开庭侦查,而且直到1933年江屏藩死后还是不了了之。但对黄三悌刺江屏藩案,5月3日下午发生,验尸后即时分案,5月4日上午即停开庭侦查,同日下午和6日上午又开庭侦查,6日下午检察官、书记官又亲到东街光华照相馆调查黄三俤照相情形。后来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程序,也是急速进行,这无非是应江屏藩家属亲友(包括林森在内)的要求,要早日处死黄三俤。两案相比,可以看出财势二字,在法院里占了何等重要的地位。
“我今日杀死他太甘心了!”在闽侯县黄三俤在就逮时说: 公安局说:“大仇已报……死也甘心!”但在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所说已露求生之意。他说:“杀死江屏藩,实系一时气误杀,事后追悔,并无杀死他的决心,请求庭长公判。”又说:“实在江先生人太坏……请求庭上查查此人,平日是最坏的人,但杀了他,亦知事弄大了,追悔无及,请求庭长作主。”陈依浦始终是江屏藩的忠实走卒,在侦查庭作证时,还替江屏藩掩饰说,黄三俤父墓的墓手被毁5尺系别人平地(原笔录夹注:“即整理地面之意”),与江家无干,还说该墓手已造还5年,这是谎话。
江家的亲友曾散布说,黄三俤在争墓案中拿过江家的钱,因贪欲无厌,还要拿钱,要求不遂而行刺。但从当时笔录所述的验尸和侦查情形可以看出,如果黄三俤真有拿过江家的钱,何以江屏藩的长女江淑英、长子江大伟和陈依浦等到庭时,都不能理直气壮地说出呢?
黄三俤刺江屏藩案轰动福州。黄三俤的亲邻和东门外各乡人替黄三俤选定东门外人刘礼芳律师做他的辩护人。刘礼芳打定主意,以“疯癫杀人”作为替黄三俤辩护的理由,因为照六法观定,疯癫杀人是不受刑法处分的。他第一步的行动,是到光华照相馆取出黄三俤所照“知县斩按司”的相片缴案(所以检察官才去光华照相馆制成调查笔录)。只是当他在庭上提出这个辩护理由时,黄三俤却不理解,当庭提出抗议说:“我没有疯癫,律师为什么说我疯癫?”
人证物证都齐全了,检察官便对黄三俤以“预谋杀人罪”起
诉,全卷移送刑庭。闽侯地方法院设有刑民两庭,刑庭庭长按规定由院长左赋才兼任。左赋才虽兼任庭长,却难得审案,而这一回自是邀宠取媚的好机会,于是亲自审判黄三俤,只讯问一庭,即判决黄三俤死刑。
江家自刺杀案件发生后,初谋以军法审判枪毙黄三俤不遂,乃转向司法方面采取攻势。林森接到江家的电报,即派侍从武官林叔献回闽,与江家委托的律师林兆英(字功宇)主筹江家的活动策略。他们都是闽候尚干乡人,在尚干乡中,林兆英号为“文圣”,林叔献号为“武圣”,这一回文武二圣挂帅,还有江家的亲戚朋友如周鹤龄、黄振远等代为奔走,自案件发生至第一审判决黄三俤死刑,只用了10天时间。但在社会舆论方面,他们起先虽颇花费力量,却无甚效果。
当时福州各报馆都把这起案件看作是争取读者的好机会,竞相发表消息,即日本人在福州所办的《闽报》也不例外。报纸所发表的消息对江家多无益而有害,这情况一直延续了几个月。后来,江家遍送各报馆主要人物每人一件皮袍,案送第二审时,福建高等法院院长魏大同又以官职收买报界人物,这样双管齐下,才使情况有了改变。
林兆英律师受江家委托担任第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向黄三俤请求损害赔偿。黄三俤既因争墓案诉讼破产,家里只有寡侄妇,环堵萧然,有什么可以赔偿江家的?江家此举不过是借附带民诉名义,由一个律师出庭,替江家出庭的儿女壮壮胆、帮帮忙罢了。
江屏藩的长女江淑英当时刚由美国密歇根大学毕业回来,长子江大伟在仓前山教会办的英华中学念书,在开庭侦查时他们即有到庭,对争墓案或推不知情,或说已解决与本案无关,并强调他们的父亲生前充省政府委员现充国海关监督,突被行刺,请求从速惩办凶手。江淑英有次曾怀揣手枪到看守所,要求见黄三俤,看守人员发觉她带枪,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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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地方法院于本案第一审判决后,即很快将判决书送达,黄三俤也在判决书送达10天内(上诉时限)提出上诉。提出上诉后,黄三俤的当务之急是自己选任律师做辩护人呢,还是听任法院代自己指定律师做辩护人。结果黄三俤竟然选我做辩护人,而我明知江家不好惹,居然跳下火坑。这里面的经过情形是这样的:
黄三俤刺江屏藩的那天晚上,我得到绥靖公署向县公安局要犯人和公安局回答已移送法院的消息,深忍法院会把犯人交给绥靖公署,就以律师名义写信给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说:“福州地区未宣告戒严,不适用于戒严法,黄三俤应由通常司法程序侦查审判”。我所以写这封信,乃出于对江屏落贪污的恶和对黄三俤侠烈的赞赏。远在造桥筑堤案发生时,我即在《福建旬刊》第16期上以“局”的笔名发表一篇文章论说造桥堤案的法律问题,主张对江屏藩和林恩溥(时任省会公务局局长)即提出公诉;并以江屏藩四处奔走运动,贿赂权要和新闻界,请求予以扣押。虽然空口说白话,管不了事,但我心目中总认定江屏藩是个犯罪未受惩罚的官僚,黄三俤杀了他,是大快人意的事。
当时后浦乡12房和东门外13乡都有关心黄三俤的人随在法院阅卷,他们看到我的信,误认黄三俤不移送绥靖公署是我出的力,于是在上诉第二审后就找到我头上来。那日我正在主持平民法律互助会开会(当年3月我当选闽侯律师公会副会长,由我倡办平民法律扶助会和出狱人保护会),在场有二三十个律师,黄三俤的侄妇和10几个乡人来到公会请平民律师扶助会代为义务辩护,这是可以的。但他们却指名要我承办,我未即答应,黄三俤的侄妇竟当众跪下向我哀求。我无故受了她一跪,只有答应她冒昧去干,从此我和江家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在我接受委托为黄家的辩护人时,案件已移送福建高等法院黄三俤仍拘押在闽侯地方法院看守所内。当时该看守所发生了大规模的逃犯事件,重案犯人如吉祥山陈长侣杀侄案等要犯都乘大雷雨之际跑掉了,黄三俤本也可以逃跑,但他不肯跑,说他要等待法律的裁判。
1933年7月28日福建高等法院刑事庭对黄三案第次开庭。我察看形势认定:这是“强制辩护”的案件,我如延不出庭,没有辩护人必不能结案;而我一出庭,他们即可结案。照黄三俤的情形,避不开“预谋杀人”罪责,最多只能援引“犯罪状可悯恕者”的条文,请求减等处刑(最多减至无期徒刑)。但这种希望万分渺茫,只有采取拖延诉讼的办法,才能为黄三俤延且夕之命。那一天,我以阅卷未毕为理由,声请改期审理,该院乃改定8月10日开庭。这时对造律师林兆英找我说:“无论你对黄三俤提什么理由辩护都可以,只要应期到庭!你名誉已经有了,大家都在社会上做事,有什么想法都可以商量。”这一下可把我难住了。我知道,只要我一出庭,不管我说什么话,他们都自判他们的,我出庭辩护等于是做了黄三俤的催命鬼。到了8月10日,我咬住牙又不出庭,他们又改定9月19日开庭,并托我的许多朋友劝我出庭(有的还说“丑媳妇免不得见翁姑”),但我到开庭之日仍不去见他们。这样,他们惟有把我挤出去,才能如他们的意。首先,我以福建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宣传部兼任助理编审名义、派在福建通讯社主持编辑的职务被停止了,他们的决议案是“陈衡铨在外执行律师职务,应予停职”。接着,省高院院长魏大同也迫不及待地对我下了手。由于我三次不出庭,我和江家的矛盾进而发展为和魏大同的矛盾,而且开始短兵相接了:在闽侯地方法院看守所发生选犯事件的前后,思明地方法院看守所也发生类似事件,加上魏大同治下法官的贪污舞弊也使我愤忿,我遂于闽侯律师公会每年9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照例召开的秋季定期总会中,提出“请由会星请司法行政部改进福建司法”的议案,经大会通过。尽管我的提案内容和会议情况,使到会监督的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官无懈可击(按当时规定,律师公会开会,应由当地的地方法院检察处派检察官到会监督,到会监督的检察官对开会情形认为不合法的可以干涉),却大大触痛了魏大同。于是魏于10月3日对我提出律师惩戒之诉意见书,并另以高等法院院长名义函请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对我提出诽谤罪,说我在律师公会的提案是对他行使公务的诽谤。
对我惩戒之诉通知书于10月9日送达,照例得于7日内提出辩明书,但还在10月14日就接连送达先行停止我律师职务的通知书。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处也票传开庭侦查。我对魏大同提出反诉,说他明知我在律师公会依法提案,竟利用职权凭空告诉我诽谤,是犯诬告罪。承案检察官恰好是检举江屏藩贪污案的杨崇实。那日开庭,他请我到检察处的客厅里,他坐在评议桌的中间,欠身给我让坐,我坐在一边,书记官坐在另一边。他一一发问,我-一回答,最后并述明我对魏大同的反诉,请求下次传魏大同到案质讯,书记官逐一纪录,我于纪录上签了字。侦查结束,杨还送我到客厅门口。闽侯律师公会有200多个会员,出于对我的关怀,那天我受侦查时差不多有100个人在法院的律师室里等候我。我从客厅出来后向他们表示谢意,并告诉他们侦查的情况。以后这案一直搁起来,没有再传,但我已被迫停止执行律师职务了。
我被挤出后,他们又定期开庭,并指定律师林祥熊为黄三俤的辩护人。但林祥熊以他是江屏藩的朋友、不能任黄三俤的辩护人为理由辞却了。他们无法,乃改指定丁淡律师为黄三俤的辩护人,并另定开庭时间。经过这样多的周折,时间拖长了,十九路军在福建搞起了“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成立那一天(这年11月22日)魏大同也在场,但以后竞悄悄地跑到南京去,对黄三俤的审判当然也停止了。
十九路军在福建时,有许多广东人到看守所见黄三俤,有的还送钱送东西给他,表示对他的同情。人民政府成立前后,有许多人犯出了看守所,有人劝黄三俤也出去,但他仍坚决不出去。1934年初,人民政府失败,陈仪被派来当省政府主席,魏大同也回来了。魏回来的第一件事便是审判黄三俤,丁律师出庭为黄三俤辩护。审判自然是一庭终结,判决主文为“上诉驳回》
黄三俤不服第二审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于是全案卷宗移送南京最高法院,黄三俤仍拘押在国侯地方法院看守所内。
黄三俤案件在最高法院内引起了纷乱,分到该案的推事因不能忍受林森的逼迫而托词推却不办,换了又辞却,最后据说是在蒋介石的干预下才由刑庭庭长童杭时自办。结果,第三审判决废弃第一、第二两审判决,改判黄三俤无期徒刑(援引“犯罪情状可悯恕者”的条文为判决理由)。
判决确定后,黄三俤被移付执行--改关在福建第一监狱(设于开元寺)。
第三审判决后不久,魏大同调任最高法院候补推事,童杭时调来福建任高院院长。一天,我在律师侯光第家里遇到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官柯凌汉(柯是我在法政学校时的老师,同是长乐县人,算是老相识),他突然问我将怎样“追击”大同。我说:“陈衡铨不打死老蛇,他去了就算了!”柯告诉我,魏大同临去时曾托他了解我“追击”的行动,并说我和魏大同间的互诉案可以交代下去做个结束。后来此案由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官邓益楠承办,做出处分书,这处分书体裁很别致,其主文一栏写的是“陈衡铨、魏大同均不起诉”(按:刑事处分书主文栏仅对被告一方作出起诉或不起诉),至于我的惩戒问题,直到魏大同快离职时才送达决定书,说是“停止律师职务5个月”,但在此之前我已被停止律师职务一年了,这一点很使魏大同心虚,总怕我抓住这个把柄来个趁势“追击”。魏大同在停止我律师职务的同时还向最高法院请求解释:“律师被停职后律师公会会长职务是否止?”但最高法院直至1934年3月我会长任满以后才解释下来,魏大同白费了力气。魏大同本就很会拉拢新闻界的人(如福建《民国日报》总编辑高拜石可以向他荐人当法官),为了打击我,更是大行此道。《新潮日报》因对日本天皇大不敬案,我曾帮过它的忙,关于我和魏大同的互诉案,该报刊登的消息最多,其记者叶建业最肯奔走探取消息,后叶被魏大同拉扰,收为福建高等法院书记官。部分律师也被魏拉拢,如林翰声等人组织福州法学研究会,出传单替魏大同张目。我在律师公会提出的提案中有“妙选法官”一项,他们针对此项中的“妙”字,在传单中说:“妙,少女”,从字面上挑剔,极尽挪揄的能事,魏大同分别委派他们为各县区承审员(林翰声被委为周墩特种区承审员,福州沦陷时与律师郑绶等同附逆,任伪福州法院推事,郑绶任伪庭长)。闽侯律师公会正会长张绍谟的侄儿张光龙是在任法官,也得了魏大同的好处,因此张绍谟于每次开会后必向高等法院报告情况,并处处对我掣肘。我真不想再干律师了,还是回到教育界去吧(我曾在福州平民小学等校工作过),但没有一个校长敢聘用我。我托人向教育界某要人找个啖饭地,但回答是怕法院会向他要人。我正在四面楚歌中,而魏大同终于离开了福建。这个原籍吉林的老官僚,后来由最高法院转到司法行政部当司长,在南京呆丁几年,又往陕西高等法院当院长去。他曾对人说我是个怪人。
黄三俤于1935年1月7日曾给我一封信说:“……弟因此事蒙先生救助,何时报答先生?我在监中念念在心……”他的侄妇在家里供奉我的长生禄位。有些无知的好心人说我那几年的颠沛流离,是长生禄位作怪,还引“说唐”上秦叔宝卖马的故事为证,真堪一笑。
抗战爆发后,国民党政府颁布监犯易服军役办法,黄三俤因即时声请易服军役而被提出监狱,调往建阳国民党军队里去(当时国民党军队从军年龄最高定为45岁,黄三俤已48岁了),被拨为炊事兵。他在建阳每月寄5元钱给他的侄妇。他的侄妇在1938年送一绍兴酒坛的槽菜(盐醃的芥菜)给我。这是我作为黄三俤辩护律师所得到的唯一报酬,是她真挚情意的表现。
本文节选自:福建省文史资料第21辑,《法槽内外》专辑中的《黄三俤刺江屏藩案侧记》一文,由陈衡铨先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