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山东权责分工已定
近日,省大数据局印发《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中数据的供给、授权、运营、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流程标准进行规范,厘清权责分工,进一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管理办法》提出,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组织开展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在数据供给方面,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汇聚治理等要求,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资源全量汇聚至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并负责数据动态更新。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应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控,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校核、更新、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数据授权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三种授权模式,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由实施机构组织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在数据运营方面,明确了数据申请与审核、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定价及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要求,提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交易,运营机构可按照价值贡献获取合理收益。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后,经数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取公共数据资源。
《管理办法》强化安全保障,明确各方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以及相关各方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检查,确保授权运营依法合规。
(大众新闻记者 刘姝彤)